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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程士傑黃虹蓁楊子龍

原告
何政翰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被告
徐俊國
被告
豐慶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豐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13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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