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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王以齊粘凱庭楊宗翰

原告
邑晟環衛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宏榮
原告
梁展華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被告
徐永全(原名徐俊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5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楊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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