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蕭鈺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蕭鈺寶 邱麗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李清智 鄭國平即銓泰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0 年度交易字第345 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1 年度交簡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