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黃小芷、林博舜、立亞交通有限公司、高紫涵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黃小芷 被 告 林博舜 立亞交通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高紫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258號,改分為111 年度交簡字第12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