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慈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慈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763號、111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李慈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2月,於民國111年7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 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 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後,呈嗎啡、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玻璃球吸食器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足見該毒品吸食器1支含微量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均應視同第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57公克) 2 毒品吸食器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