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888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俊賢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俊賢(涉犯醫療法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9月19日中午12時49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0號茂隆骨科醫院(下稱茂隆醫院)內,因故與護理師發生爭執,至櫃檯辦理退掛後,欲自茂隆醫院之大門處離開,見該處左右兩片電動玻璃門正往中間方向進行關閉,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徒手將該電動玻璃門各往左右兩側強行撥開,致該電動玻璃門之門框變形、軌道脫軌而損壞,足以生損害於茂隆醫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認被告前開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7、4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均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