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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888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蕭筠蓉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俊賢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俊賢(涉犯醫療法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9月19日中午12時49分許,在屏東縣○○鎮○○路000號茂隆骨科醫院(下稱茂隆醫院)內,因故與護理師發生爭執,至櫃檯辦理退掛後,欲自茂隆醫院之大門處離開,見該處左右兩片電動玻璃門正往中間方向進行關閉,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徒手將該電動玻璃門各往左右兩側強行撥開,致該電動玻璃門之門框變形、軌道脫軌而損壞,足以生損害於茂隆醫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認被告前開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7、4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均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筠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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