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5 分鐘讀完 全文 5,1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3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黃紀錄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維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維軒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維軒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9行關於「附表㈡編號1至12」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㈡編號1至11」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按行為人主觀上苟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被告基於單一之販賣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立法者並非預定該犯罪本質上,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聲請意旨認被告本案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應評價為集合犯等語,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㈣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竟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其未能正視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迄未與受害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或為賠償,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考量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段、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吳維軒於警詢中自行提出前揭犯罪所得1,000元扣案,此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參(見警卷第24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

㈢被告吳維軒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供稱本案違反商標法部分約獲利5,000元,為其犯罪所得,扣除前已交付警方扣案之1,000元,尚有4,000元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扣案商品 數量 備註  1 角落生物商標口罩  2包 內含100個  2 角落生物商標喇叭 3件 無  3 角落生物商標鑰匙圈 65件   4 角落生物商標紙盒 65件   5 哆啦A夢商標電風扇 1件   6 哆啦A夢商標耳機 3件   7 HELLO KITTY商標電風扇 7件   8 HELLO KITTY商標手錶 1件   9 NIKE商標鑰匙圈 21件   10 NIKE商標紙盒 21件   11 JORDAN商標鑰匙圈 23件   12 JORDAN商標紙盒 23件   13 UA商標鑰匙圈 7件   14 UA商標紙盒 7件   15 角落生物商標口罩 10包 內含500個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NIKE商標鑰匙圈 1件 (即警方蒐證所扣得)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6107號
  被   告 吳維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維軒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經附表㈠所示商標
    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附表㈠所示商標註
    冊審定號之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㈠所示之商品,現仍於
    商標專用期限內,非經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
    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揭商標之圖樣,亦
    不得將此商品陳列及販賣,詎吳維軒竟基於販賣、意圖販賣
    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9年6月初起,向大陸
    地區淘寶網站,以新臺幣(下同)100元至250元不等之進價
    成本,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前揭商標圖樣之口罩、喇叭、
    鑰匙圈、紙盒、風扇及耳機等商品後,自同年6月中旬起,
    在其所經營位於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好妹妹選物販
    賣機」夾娃娃機店內,陳列於機台而販售,供不特定顧客投
    幣新臺幣(下同)10元夾取(保夾金額為鑰匙圈150元、其
    他商品則為390元至590元不等),前後合計獲利5,000元。
    嗣員警出於追緝犯罪之意,於同年7月30日,前往上址以保
    夾金額150元購得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鑰匙圈1個,送請台灣
    耐基商業有限公司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商品無訛,繼而於
    同年8月19日,持搜索票至上開處所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㈡
    編號1至12所示之仿冒商品。迨於110年5月12日,吳維軒經
    警通知到場製作筆錄時,主動交付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圖樣之
    口罩10包(內含500個)及販賣所得1,000元供扣押。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維軒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
    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暨侵權市值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
    定報告書暨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
    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暨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台灣耐基有限公
    司產品鑑定書暨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恒鼎知識產權代
    理有限公司證明書各1份、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12
    份、「好妹妹選物販賣機」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1份,以及現場搜證照片8張、採證商品照片2張等附卷可稽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
    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民國109年6月
    中旬起迄同年8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
    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
    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行為,仍應評價認係包括
    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再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
    標權人之商標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處斷,僅論一罪。至扣案如附表㈡所示之仿冒商標
    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被告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之所得合計5,000元,請依刑法第刑法第38條之1第1、3
    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檢  察  官    楊士逸
附表㈠:
編號 商標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商品  1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20年1月31日 衛生口罩等   2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5年6月30日 喇叭等商品  3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紙製容器等商品   4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6年2月28日 鑰匙圈等商品  5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7年11月15日 擴音器等商品  6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1年8月31日 電扇等商品  7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0年11月30日 電扇等商品  8   00000000 109年11月30日 鐘錶及其零組件等商品         9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00000000 116年9月15日 鑰匙圈等商品  1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00000000 114年11月30日 鑰匙圈等商品  11   00000000 114年9月30日 紙製容器等商品  12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00000000 111年3月15日 鑰匙圈等商品  
附表㈡:
編號 扣案商品 數量 備註 1 角落生物商標口罩  2包 內含100個 2 角落生物商標喇叭 3件 無 3 角落生物商標鑰匙圈 65件  4 角落生物商標紙盒 65件  5 哆啦A夢商標電風扇 1件  6 哆啦A夢商標耳機 3件  7 HELLO KITTY商標 電風扇 7件  8 HELLO KITTY商標 手錶 1件  9 NIKE商標鑰匙圈 21件  10 JORDAN商標鑰匙圈 23件  11 UA商標鑰匙圈 7件   12 角落生物商標口罩 10件 內含500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