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宏成、吳忠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宏成 選任辯護人 柳馥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吳忠應 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49 、6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共拾柒罪,各處如附 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乙○○共同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共拾柒罪,各處如附 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犯罪事實 一、甲○○、乙○○2人於民國107年1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期間,均 為屏東縣枋寮鄉公所(下稱枋寮鄉公所)依臨時人員勞動契約聘僱之人員,經指派於該鄉公所設立之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枋寮殯葬所,包含火化場在內)負責操作或協助操作火化爐具火化遺體(包含遺體火化冷卻後撿骨裝罐)及火化場清潔、 火化場接待家屬、安排棺木進爐次序、火化爐具操作、撿骨入甕等工作。渠等依「屏東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及枋寮殯葬所工作分配 表)」,均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甲○○、乙○○2人均明知依枋寮鄉公所訂定之「屏東縣枋寮鄉 火化場收費標準(下稱收費標準)」、「枋寮鄉殯儀館收費標準」及「屏東縣各鄉鎮市殯葬設施收費參考一覽表」等規定,在枋寮殯葬所火化場辦理遺體火化,申請遺體火化之死者家屬只需依收費標準之規定繳納火化規費給枋寮鄉公所,且規費已包括火化後撿骨裝罐,此外無須再繳納任何費用。詎甲○○、乙○○於108年1月起迄今,藉渠等辦理遺體火化之職務 上行為,明知每具大體之火化,須於火化前3日完成預約登記 ,當日火化大體則須依照火化證明書遞送到枋寮鄉火化場之時間,依序排隊進爐火化大體,不得恣意更動或調整火化順序,竟基於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甲○○以 其所有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1支(已扣案)與附表1至17所示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聯絡,並出面 與殯葬業者接洽及收受殯葬業者交付之賄賂(俗稱火化撿骨 紅包),於甲○○休假或不在場時,由乙○○出面向到場辦理遺 體火化之殯葬業者收取賄賂款項,再交由乙○○保管。惟殯葬 業者不願依序排隊等候,為求當下及日後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順利在指定的時間內完成,以便向死者家屬有所交待,均於到場火化遺體之當日,於遺體火化前,交付賄款給甲○○ 或乙○○。計自108年1月起至111年3月14日查獲為止,甲○○、 乙○○因此取得之賄賂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50萬1,900元 賄款,渠等朋分後,每人各自收受25萬950元賄款(各次接 續收賄內容詳如犯罪事實欄三及附表1至附表17)。 三、在上述甲○○、乙○○收受賄賂期間,殯葬業者有如下對公務員 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事實:。 ㈠龍圓生命禮儀社(下稱龍圓禮儀社)負責人王光盛(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 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辦公室,將每具大體為現金1,000元之賄款以橡皮筋夾在便當盒上之方式,當甲○○或乙○○即 前往收受,共計13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1萬3,000元予甲○○ 、乙○○。 ㈡西遊生命境界會館(下稱西遊會館)負責人謝鎧鴻(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 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2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2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現金600元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 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內,當日甲○○或乙○○即 前往收受,共計44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2萬6,400元予甲○○ 、乙○○。 ㈢冠輝禮儀社負責人盧俊宇(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3所列日期, 辦理如附表3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如附表3所示每具大體為1,000元之賄款放置於香菸盒內,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 內大廳,當場交付賄賂予甲○○或乙○○收受,共計24次,接續 交付賄賂共計2萬3,200元予甲○○、乙○○。 ㈣龍騰生命禮儀社(以下簡稱龍騰禮儀社)負責古旻仙(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 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4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4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如附表4所示每具大體為1,000元之賄款包在衛生紙內,復將衛生紙夾放在火化許可證內,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廳,當場交付予甲○○或乙○○收受,共計10次,接續交付賄賂 共計10,000元予甲○○、乙○○。 ㈤瑞興禮儀社負責人陳國瑞(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5所列日期, 辦理如附表5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現金1,000元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 廁所旁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 ,共計29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2萬9,000元予甲○○、乙○○。 ㈥豐仁禮儀社負責人陳永慶(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6所列日期, 辦理如附表6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500元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 藏室內的小置物盒,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90次 ,接續交付賄賂共計4萬5,000元予甲○○、乙○○。 ㈦道德禮儀社負責人張金城(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7所列日期, 辦理如附表7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500元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 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17 7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8萬8,500元予甲○○、乙○○。 ㈧福奇禮儀社員工盧偉煌(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8所列日期,辦理 如附表8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500元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 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12次, 接續交付賄賂共計6,000元予甲○○、乙○○。 ㈨祥聖生命禮儀社(以下簡稱祥聖禮儀社)員工林昱岑(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 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9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9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廳或是大辦公室內,將每具大體為1,000元之匯款,交付予甲○○或乙○○,共計70次,接續交 付賄賂共計70,000元予甲○○、乙○○。 ㈩水成石材行負責人林永源(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0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0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600元至2,000元不等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 內男生廁所旁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甲○○或乙○○即前 往收受,共計105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7萬5,600元予甲○○ 、乙○○。 金寶城禮儀社負責人何寶城(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 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1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1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1,000元 之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 旁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 計14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1萬4,000元予甲○○、乙○○。昆俐禮儀社負責人林旭屏(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2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2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2,000元之 賄款,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內,交付甲○○,共 計3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6,000元予甲○○、乙○○。 龍盛禮儀社負責人陳麗文(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3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3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1,000元 之賄款放在骨灰罈的紙箱內,再放置於甲○○所指示之屏東縣 枋寮鄉火化場內撿骨室旁邊,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 共計13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1萬3,000元予甲○○、乙○○。 合興禮儀社負責人阮文得(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4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4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500元之 賄款,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辦公室,交付於甲○○或乙 ○○,共計2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1,000元予甲○○、乙○○。 大晉禮儀社負責人黃俊榮(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5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5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600元至1,000元不等之賄款,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辦公室或是大廳內,交付於甲○○或乙○○,共計44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 4萬1,600元予甲○○、乙○○。 石心禮儀社負責人林忠志(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6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6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以每具大體為200元之 賄款置放在甲○○所指示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男生廁所旁 儲藏室內小桌子的抽屜,當日甲○○或乙○○即前往收受,共計 13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2,600元予甲○○、乙○○。 揚善禮儀社負責人王証豊(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第6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為求遺 體火化及撿骨裝罐能插隊而順利在指定時間內完成,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附表17所列日期,辦理如附表17所列死者遺體火化時,將每具大體為1,000元 之賄款,在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內大辦公室或是大廳內,交付於甲○○或乙○○,共計37次,接續交付賄賂共計3萬7,000元 予甲○○、乙○○。 四、嗣於111年3月14日下午,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下 稱南調組)人員持搜索票至枋寮殯葬所火化場執行搜索時, 當場在乙○○身上查扣其所有而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 所得之現金1萬0,800元、OPPO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乙○○枋寮地區農會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 號)1本、乙○○合會資料1件及合會資料㈠、㈡各1件及非乙○○ 所有之110年枋寮火化場實聯制登記表1本、火化許可證1件 、火化場員工工作記事表1件、枋寮鄉公所殯葬管理所簽到 (退)簿1件等物。另在甲○○屏東縣○○鄉○○路000號住處執行 搜索時,當場在甲○○所攜帶之包包內及房間內查扣上開甲○○ 之手機1支,及甲○○所有而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 得之1萬7,500元(內含1萬4,700元【無紅包袋裝】、2,600 元【紅包袋裝】、200元【紅包袋裝】)、牛皮紙袋1個(內含現金2萬元【千元鈔20張】)、紅包袋8個(除1個空紅包 袋,其餘分別內裝600元、1,500元、2,000元、100元、600 元、1,200元、200元)、539簽單1件、甲○○枋寮地區農會存 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1本、吳○晴郵局帳戶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00號)1本、甲○○土地銀行存摺(帳號 :000000000000號)1本、甲○○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 00000號),並在其枋寮火化場辦公處所查扣其所有而非供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茶葉罐1個、手寫紙條1件及非其所有之電腦設備(火化場監視器主機,含電源線、滑鼠各1個)等物。並由被告甲○○、乙○○2人於本案偵查中之111 年5月6日,各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5萬0,950元(合計50萬1,900元)。 五、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中 所引用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而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甲○○、乙○○2人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同 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155至156頁、本院卷二第33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復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並與本案均具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上開條文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二、又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廉政官詢問、偵訊、羈押庭 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卷一1至14頁、偵3449卷三第41至54頁、偵3449卷三第61至68頁、偵3449卷三第225至231頁、 供述卷一第18至39頁、偵3449卷九第189至202頁、供述卷一第58至76頁、偵3449卷二一第155至161頁、第325至326頁、偵3449卷二一第513至517頁、第523至524頁、本院卷一第133至159頁、本院卷二第90至95頁)及被告乙○○於廉政官詢問 、偵訊、羈押庭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供述卷一第77至85頁、偵3449卷三第93至95頁、第213至219頁、偵3449卷四第23至36頁、偵3449卷四第67至79頁、偵3449卷十三第241至260頁、偵4339卷十三第265至271頁、偵3449卷二一第163至182頁、第319至321頁、第327至331頁、本院卷一第133至159頁、本院卷二第90至95頁),並有下列證據足以佐證: ⒈人證部分: 證人歐陽吉倉(時任枋寮殯葬管理所所長)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非供述卷一第434至439頁、偵3449卷一第205 至207頁)、證人董佳琪(時任屏東縣葬儀公會總幹事)於 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非供述卷一第440至443頁、偵3449卷一第237至239頁)、證人郭芷鈴(龍騰生命禮儀公司員工)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非供述卷一第452至454頁、偵3449卷一第177至179頁)、證人郭明同(福奇禮儀企業負責人)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偵3449卷一第195至202頁、偵3449卷一第189至191頁)、證人林秉毅(時任枋寮火化場服務員)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偵3449卷一第195至202頁、第219至221頁)。 ⒉書證與物證部分: 屏東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104年10月22日屏縣葬商(境)字 第104061號函(供述卷一第444頁)、屏東縣政府105年8月24日屏府政預字第10528168900號函及參加人員簽到名冊(供述卷一第446至448頁)、屏東縣政府106年7月11日屏府民殯字第10623348000號函(供述卷一第450至451頁)、現場蒐 證照片(非供述卷一第230至231頁、第480頁、非供述卷二 第928頁、偵3449卷一第43至44頁、第55至61頁、第63至65 頁、第69頁、第71至76頁)、被告甲○○與被告乙○○通訊監察 譯文(非供述卷三第1525至1526頁)、枋寮鄉公所火化場業務職掌表(偵3449卷一第23頁)、檢舉人A1手繪置放賄款之現場圖(偵3449卷一第53頁)、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職務(勘驗)報告及照片(偵3449卷一第131至133頁)、枋寮鄉立殯葬管理所業務規費收入日報表(偵3449卷二第17至88頁)、領據(偵3449卷二第277頁、第371頁)、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編號6-12(治喪明細表)(偵3449卷三第19至23頁)、廉政官製作之被告甲○○、乙○○收賄表(偵3449卷三第 71至79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逮捕通知(偵3449卷三第97至100頁)、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製作職務 報告(偵3449卷三第129頁)、扣押物品清單(111保管字第706、707號)(偵3449卷二一第333至335頁、第337至339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3年4月23日簽呈暨宣導事項告示牌與宣傳單影本(偵3449卷二一第409至415頁)、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偵3449卷二一第451至455頁、第459至462頁、第464至467頁、第471至474頁、第476至480頁、第482至485頁、第488至491頁、第495 至498頁、第501至504頁、第507至511頁)、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111年度偵字第6828號緩起訴處分書(偵3449卷二一第587至629頁)、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保字第1045號)、(111年度保字第1046號)(偵6828卷第355至365頁)、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成保管字第342號)(本院卷一第95至102頁)、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巨聲監字第1642號通訊監察聲 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187至189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溫聲監字第1824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 話附表(本院卷一第193至195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溫聲監字第1990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 本院卷一第199至201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 介溫聲監字第2151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11至213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巨聲監 字第934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27至229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巨聲監字第280號 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37至239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屏檢介巨聲監字第480號通訊監察聲請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41至243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19日屏檢錦溫111偵3449字第1129025520號 函(本院卷一第279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6月16日廉南 政110廉查南76字第1121701879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本院 卷一第281頁)、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16日 製作之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83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6月26日廉南政110廉查南76字第1121701970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檢舉筆錄(本院卷一第287頁)、法務部廉政署廉政 官沈德昌112年6月2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89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11日屏檢錦實112蒞2979 字第1129028521號函及所附被告甲○○、乙○○通訊監察書(本 院卷一第291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7月3日廉南政110廉 查南76字第1121702056號函所附被告甲○○、乙○○通訊監察書 (本院卷一第293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00號通訊監 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95至296頁)、本院110年聲 監續字第32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297至29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47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本院卷一第299至300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63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01至302頁)、本院110 年聲監續字第80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03至30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8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 附表(本院卷一第305至30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17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07至308頁)、本 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444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 一第311至31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554號通訊監察 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13至314頁)、本院110年聲監 續字第166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15至316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17至318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12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19至320頁)、本院111年聲 監續字第269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21至322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27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本院卷一第323至324頁)、本院110年聲監字第99號通訊 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25至326頁)、本院110年 聲監續字第32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27至328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469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 表(本院卷一第329至330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63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31至33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804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33至334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98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35至336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17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37至338頁)、本 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31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 一第341至342頁)、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555號通訊監察 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43至344頁)、本院111年聲監 續字第166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45至346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47至348頁)、本院111年聲監續字第12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本院卷一第349至350頁)及附表1至17證 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查。 ㈡按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公務員,其前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即學理上所稱「身分公務員」。此類型公務員,著重於其身分及所執行之職務,祇須「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公務員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即應負有特別服從義務,不問該項職務是否為涉及公權力之公共事務,均屬身分公務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4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甲○○ 、乙○○為前揭行為時,均係枋寮鄉公所依據臨時人員勞動契 約僱用之臨時人員,並派任於枋寮殯葬所,負責受理枋寮殯葬所有關火化場接待家屬、安排棺木進爐次序、火化爐具操作、撿骨入甕等工作,渠等並負責操作或協助操作火化爐具火化遺體(包含遺體火化冷卻後撿骨裝罐)及火化場清潔工作業務一情,除據被告甲○○(見供述卷一第1至3、第22頁、偵 3449卷三第61至63頁)、乙○○(見供述卷一第78至80、第99 至100頁、第120至122頁、偵3449卷三第93至95頁)自承在 卷外,並有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7年12月27日枋鄉行政字第10731699300號函(非供述卷一第24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8年3月29日枋鄉行政字第10830403600號函(非供述卷一 第25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8年7月2日枋鄉行政字第108308343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26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枋鄉行政字第108312679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27頁)、 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8年12月31日枋鄉行政字第108317268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28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9年3月31日枋鄉行政字第109303537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29頁 )、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9年6月19日枋鄉行政字第109307495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30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9年9月11日枋鄉財行字第10931192700號函(非供述卷一第31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9年12月1日枋鄉財行字第10931471500號函(非供述卷一第32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10年3 月15日枋鄉財行字第11030321900號函(非供述卷一第33頁 )、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10年6月29日枋鄉財行字第110308180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34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10年9月03日枋鄉財行字第110311942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35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10年12月30日枋鄉財行字第110318534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36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11年3月22日枋鄉財行字第1113046500號函稿(非供述卷一第37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11年4月8日枋鄉政風字第11130524300號函所附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殯葬管理所甲○○、乙○○業務項目、環境與設備責任區域分配表 、殯葬管理所人員管理、殯葬管理所業務現況、枋寮鄉立殯葬管理所工作規定(偵3449卷二一第387至403頁)、屏東縣枋寮鄉公所政風室111年5月2日枋政字第111028號函及所附 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臨時僱工契約書(107年上半年,起訴書 誤載為106年)2份、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6年12月7日、106 年12月29日簽呈2紙、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臨時人員106 年下 半年度工作表現評審表、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臨時僱工契約書(107年下半年)2份、屏東縣枋寮鄉公所107年6月8日、107年6月20日簽呈2紙、屏東縣枋寮鄉公所臨時人員107年上半 年度(起訴書誤載為107年下半年)工作表現評審表(偵3449卷二一第417至433頁)、枋寮鄉立火化場收費標準(偵3449卷二一第437頁)、屏東縣枋寮殯葬管理所「辦理火化案件流程」圖(偵3449卷二一第439頁)等件在卷可稽。故被告2人於案發時均係受枋寮鄉公所聘用,又依「屏東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屏東縣枋寮鄉火化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及 枋寮殯葬所工作分配表)」職司負責受理枋寮殯葬所有關火 化工作業務之工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是被告2人乃均係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自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等情,應屬明確。 ㈢公訴意旨固然另就附表2主張西遊會館負責人謝鎧鴻尚有就亡 者林珮玟行賄600元予被告乙○○、甲○○2人,繳款編號041366 ,火化日期為109年1月10日,行賄金額600元云云,惟查卷 附之廉政官製作之西遊會館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7頁)及西遊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72至159頁、偵3449卷二第89至222頁、偵3449卷十第171至258頁、偵3449卷十四第83至170頁)均未見載有上開亡者姓 名、繳款編號等資料之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難認公訴意旨上開主張有何憑據,故本院認為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之主張應屬誤載,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足徵被告甲○○、乙○○2人任意性之自白均與事實相 符,自堪採信。是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 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號判 例意旨參照)。從賄賂方面觀之,行為人所收受賄賂,若非可認屬一般餽贈者,不論係以任何名義或變相給付,均屬之,其數額亦不以與行賄所期待獲得之利益成一定比例為限。從職務上之行為觀之,行為人收受賄賂後,如有以收受賄賂作為踐行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者,且踐行職務上行為,該罪即告成立,並不以受賄方完成行賄方所預期之目的為限。查:依前開證人之證述,對照事件進行之時序與時間之密接上觀察,被告2人各次收受賄款之時間及金額,顯與遺體火 化等被告2人職務上行為之內容,具有對價關係,應無疑義 。是核被告甲○○、乙○○2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㈡被告2人犯罪次數之說明:被告甲○○之辯護人為被告甲○○辯護 :希望以死亡火化人數、日期單獨論斷等語(本院卷二第100頁),被告乙○○之辯護人則為被告乙○○辯護:被告乙○○與 同案被告甲○○各次收受禮儀社之「火化撿骨紅包」顯係基於 單一犯意而為。且行為態樣均相同,所侵害之法益均為同一法益,時間緊接或重疊,交付及收受之目的益均相同等情,應屬集合範為一罪為法律上之評價(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參照)等語(本院卷一第173頁)。經查:本案 被告甲○○、乙○○各次索賄之對象分別為犯罪事實欄三㈠至所 示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並非逕行分別對附表1至17所示 亡者家屬行賄,又被告2人收賄次數依附表1至17之編號可知為2次至177次,收取紅包之數量甚多,且依附表1至17所示 之收賄時間橫跨108年1月起至111年3月14日,時間亦長,又因次數頻繁,被告2人向各該殯葬業者收取紅包之時間多有 重疊,則被告甲○○、乙○○2人主觀上可否區分各次收取賄賂 之行為係針對附表1至17所示各該亡者家屬所為,實非無疑 。反之,被告2人係向犯罪事實欄三㈠至所示殯葬業者王光 盛等17人收取紅包既為渠等坦承不諱,渠等主觀上自可知悉係向上開特定之17人收取賄賂,堪認渠等主觀上對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各自有基於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渠等各別對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多次收取賄賂之行為不過僅係基於同一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所為之數行為,因侵害之法益同一,且各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完成,彼此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被告甲○○之辯護人認為應以死亡火化人數、日期單獨論斷云云,本 院認為尚難憑採。至被告乙○○之辯護人認被告乙○○及甲○○所 為本案全部基於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行為集合犯云云,而細查其所引用之96年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係針對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所指投票行賄罪(修正後 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所為之解釋,固然投票行賄罪本質上具有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然與本案殯葬所公務員收取火化撿骨紅包賄賂之行為實屬有別,本案收取火化撿骨紅包賄賂之行為客觀上並不需要反覆延續實施始能達其收受賄賂之目的,自難認被告2人之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 賂之犯行為集合犯,故被告乙○○之辯護人上開辯詞亦難憑採 。綜上,被告2人就附表1至17所示各次向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收取賄賂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所為,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等情,業經本院說明如上,應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意旨認應按亡者人數各別論罪予分論併罰,容屬有誤,亦予指明。 ㈢被告2人就附表1至17共17次所為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2人就上開17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刑之加重及減輕: ⒈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甲○○、乙○○2人就上開各次公務員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均自白不諱,業如前述,並於111年5月6日各自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自 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5萬0,950元(合計50萬1,900元),有扣押物品清單(111保管字第706、707號)在卷可按(見偵3449卷二一第333至339頁),是就被告2人所為上開17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行,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⒉又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 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共同正犯藉由分工合作、 互相利用,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其危險及惡性均甚於單獨正犯,故刑法中不乏對共同正犯加重處罰之規定(如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等)。而公務員利用公務行政體系上下指揮監督或彼 此平行連結之模式集體貪污,擴大犯罪規模,使犯罪易於遂行,且難以查獲,相較單獨正犯尤無從等同視之,倘因涉案者為複數行為人,朋分賄款稀釋犯罪所得,即可邀減刑寬典,不但有違共犯責任理論,且無異變相鼓勵公務員糾眾集體貪污,殊悖貪污治罪條例嚴懲貪污、澄清吏治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 被告甲○○、乙○○2人共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罪,如共同收取之賄賂達5萬元已上,揆諸上開判決意旨, 不得以渠等犯罪人數為2人而朋分賄款稀釋犯罪所得,而邀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減刑寬典。查被告2人就除附表7、9、10以外其餘附表1至17各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罪之犯罪所得分別為13,000、26,400、23,200、10,000、29,000、45,000、6,000、14,000、6,000、13,000、1,000、41,600、2,600、37,000元,均為5萬元以下,衡酌 渠等犯罪情節、手段,並非怙惡不悛,手段亦尚屬平和,對於枋寮殯葬所之公務運作,亦未肇生過大損害及影響,應認渠等情節均屬輕微,是被告2人所為上開各次公務員對於職 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2人就附表7、9、10所示各次犯罪所得分別為88,500、70,000、75,600元,均為5萬元以上,自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⒊另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甲○○之辯護人固然為被告甲○○辯護有供出共同被告乙○○而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等語(本院卷二第102至103頁),然據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2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可知本案係由該署接獲檢舉人指稱枋寮殯葬所有2名男性服務員收受殯葬業者賄賂,替行賄業者安排較佳的火化時間,並經檢舉人指認,並非經被告甲○○之供述而查獲同案被告乙○○等語,此有法務部廉政署112年6月16日廉南政110廉查南76字第1121701879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81頁)、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1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83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6月26日廉南政110廉查南76字第1121701970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檢舉筆錄(本院卷一第287頁)、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沈德昌112年6月2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本院卷一第289頁)等件存卷可憑。另自卷附之本院通訊監察書可知被告乙○○自110年2月24日起早經廉政官以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此有本院110年聲監續字第10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存卷可憑(本院卷一第295至296頁),亦可佐證上開職務報告所述確屬有據,且本案於搜索當天即111年3月14日除對被告甲○○製作廉政官詢問筆錄及偵訊筆錄外,亦同步對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製作廉政官詢問筆錄及偵訊筆錄,顯然並非單以被告甲○○之供述即認定被告乙○○涉入本案,故本案既非因被告甲○○之供述而查獲共同被告乙○○,自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⒋再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情狀確可憫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始有其適用。至被告之犯罪情節輕重及犯後態度、個人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均屬刑法第57條所規定量刑輕重所應參酌之一般事項,苟非其犯罪具有特殊原因、環境或背景,在客觀上足堪憫恕者,尚難遽予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本案被告甲○○及乙○○之辯護人固然均為被告甲○○、乙○○2 人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本院卷一第144頁、 本院卷二第102至103頁),惟考量被告2人身為枋寮殯葬所 之公務員,且自承知悉收受殯葬業者紅包賄賂乃係殯葬所早已嚴加禁止之陋習(本院卷依第145至146頁),不僅令國人在喪親之餘尚需承受毫無必要之支出,且嚴重破壞國家管理殯葬所之形象,又被告2人犯罪時間自108年1月起至111年3 月14日查獲為止多次收賄,期間超過3年,收賄之殯葬業者 多達17家,收賄金額合計高達50萬1,900元,顯然渠等所為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時間甚長、次數甚多、收賄之金額亦不低,縱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就附表1至17所示17次犯行各別減刑後量處法定最低刑度即3年6月、1年9月,客觀上尚無情輕法重而有顯可憫恕之情事,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之必要,並予敘明。 ⒌被告就附表甲○○、乙○○2人就除附表7、9、10以外其餘附表1 至17各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14次),均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之適用, 依刑法第70條規定有2種以上刑之減輕者,遞減輕之。 ㈥爰審酌被告甲○○、乙○○2人於案發時既身為公務員,本應恪遵 職責,清廉自持,詎渠等不思杜絕足以敗壞國家公權力形象的紅包文化,無視法律之嚴厲禁制,僅為貪求個人不法私利,即對殯葬業者王光盛等17人於108年1月起至111年3月14日查獲為止為附表1至17所示收受賄賂行為,收受賄賂金額高 達50萬1,900元,亡者人數更多達720人,除對當地公務員之廉潔形象產生損害,亦嚴重減損公眾對於國家整體公務員品格操守及公權力之信賴,渠等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甲○○為主要出面向殯葬業者接洽及收取賄賂之人,被告乙○○則 係於被告甲○○休假或不在場時,出面收取賄賂款項之人,共 犯間之犯罪分工程度為甲○○居於主導地位:惟考量被告2人 於犯後均已能坦承犯行,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態度尚屬可取;並審酌被告2人於本案發生前均無犯罪前科,有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憑(本院卷一 第77至79頁),渠等素行堪認良好;又被告甲○○於審理時自 承:高職畢業,已婚,有二子均未成年,家中有父母、小孩需要伊撫養,名下無財產,有負債,負債幾十萬等語(本院卷二第98頁)、被告乙○○於審理時自承:案發時擔任火或遺 體約聘雇人員,8、9年前開始做到本案被查獲之後就沒做,月收2萬6,000元至2萬8,000元等語(本院卷二第98頁);另被告甲○○係低收入戶,其父親許來文罹患「冠狀動脈疾病、 心室顫動、呼吸衰竭」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情,有被告甲○○之屏東縣枋寮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 寮醫院診斷證明書、許來文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存卷可憑(本院卷一第165至169頁),及檢察官、被告甲○○、 乙○○及渠等辯護人對於量刑之意見等情(本院卷二第100至1 03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7「主文欄」所示之刑 。另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未審酌被告所犯各罪間之罪質、行為態樣、犯罪頻率、犯罪動機等因子,整體考量各別犯罪間之關聯性,逕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被告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2人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 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參以本件被告2人所犯公務員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17罪之罪質、行為態樣均相同、全部17罪之犯罪時間、地點亦均相近,且目的均係為牟取不法金錢利益,暨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情,就被告2人所犯 上開之罪,定渠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㈦被告甲○○、乙○○2人及渠等辯護人均請求宣告緩刑(本院卷二 第102至103頁),惟被告2人經本院於主文所宣告之執行刑 均已超過2年,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本不符緩刑之要件,自不應給予緩刑,併予敘明。 ㈧末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甲○○、乙○○2人就所犯公務員對於職 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既均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爰斟酌被告2人前述之犯行情狀各宣告褫奪公權如附表一 編號1至17「主文」欄所示之期間。又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故被告既經本院宣告多數褫奪公權,乃擇其各罪中最長之褫奪公權期間執行之。 四、沒收方面: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1支為被告甲○○所有 等情,有前開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查,而被告甲○○於審理中自承係與附表1至17所示殯葬業者王 光盛等17人聯絡用以收賄之工具(本院卷二第98頁),足認係被告甲○○所有且供附表1至17等17次犯罪所用之工具,爰 依上開規定,於附表一編號1至17各「主文欄」項下宣告沒 收。 ㈡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 「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是符合上開規定之犯罪,自應就犯罪所得財物,諭知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並無例外,以澈底剝奪貪污犯罪之所得財物。至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或被告於犯罪後自首或在偵查中自白,如有不法所得者,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且供出其他正犯或共犯,以利偵查、審判,俾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上開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與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規範目的有別,自應一併適用,不可混淆。是被告犯上述貪污罪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就已自動繳交之全部所得財物,於判決固無庸再諭知追繳,惟仍應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俾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規定,據以指揮執行。否則在判決確定後,將因確定判決未就自動繳交之全部所得財物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或發還被害人缺乏依據,徒生處理上無謂之爭議,亦不符澈底剝奪貪污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甲○○、乙○○2人如附表一各編 號所收受之賄賂即犯罪所得,為被告2人於審理時自承均已 於偵查中繳回等語(本院卷二第98頁),且被告2人並於111年5月6日各自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5萬0,950元(合計50萬1,900元)等情,亦經本院認定如上,而無庸再諭知追徵其價額,但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2人附表一編號1至17各「主文欄」項下宣告沒收。 ㈢至其餘扣案物品,據被告2人於審理時供述均非渠等犯罪所用 之物(本院卷二第98至99頁),且未經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聲請宣告沒收,無證據可認為本案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自不應宣告沒收,復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奕筑、周亞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林孟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主文欄 1 犯罪事實三㈠ ①證人王光盛於廉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供述卷一第177至189頁、偵3449卷二第357至365頁、偵3449卷四第195至199頁、第231至234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龍圓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4頁) ③龍圓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供述卷一第191至215頁、非供述卷一第44至69頁、偵3449卷二第293至343頁、偵3449卷四第203至228頁、偵3449卷十第41至66頁) ④龍圓禮儀社王光盛111年3月14日所繪製火化場辦公桌位置圖(供述卷一第216頁、偵3449卷一第345頁) ⑤龍圓禮儀社王光盛手機畫面截圖(供述卷一第217至219頁) ⑥龍圓禮儀社王光盛與甲○○之通訊監察譯文(偵3449卷一第25至29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之。 2 犯罪事實三㈡ ①證人謝鎧鴻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225至233頁、偵3449卷二第225至241頁、偵3449卷四第11至15頁、第19至22頁、偵6828卷第213至215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西遊會館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7頁) ③西遊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72至159頁、偵3449卷二第89至222頁、偵3449卷十第171至258頁、偵3449卷十四第83至170頁) ④西遊禮儀社謝鎧鴻111年3月14日所繪製火化場辦公桌位置圖(供述卷一第234頁) ⑤西遊生命淨界會館員工謝鎧鴻與甲○○通訊監察譯文(偵3449卷一第31至33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沒收之。 3 犯罪事實三㈢ ①證人盧俊宇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240至244頁、偵3449卷二第271至273頁、偵3449卷四第129至133頁、第185至189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冠輝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6頁) ③冠輝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162至207頁偵3449卷二第251至260頁、偵3449卷四第137至184頁、偵3449卷十第91至112、117至166頁、偵3449卷十五第173至218頁) ④冠輝禮儀社負責人盧俊宇與甲○○通訊監察譯文(偵3449卷一第35至36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沒收之。 4 犯罪事實三㈣ ①證人古旻仙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261至270頁、偵3449卷三第31至35頁、第37頁、偵3449卷四第235至239頁、第265至268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龍騰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5頁) ③龍騰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210至229、237至238頁、偵3449卷三第25至27頁、偵3449卷四第243至262頁、偵3449卷十第71至90頁、偵3449卷十四第59至78頁) ④龍騰禮儀社負責人古旻仙與甲○○通訊監察譯文(偵3449卷一第37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5 犯罪事實三㈤ ①證人陳國瑞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276至284頁、偵3449卷一第293至302頁、第301至302頁、偵3449卷五第249至251頁、第315至321頁、偵6828卷第199至200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瑞興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56頁) ③瑞興禮儀社陳國瑞111年3月14、15日確認火化場雜物室照片(供述卷一第285頁) ④瑞興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241至297頁、偵3449卷一第267至289頁、偵3449卷五第255至312頁) ⑤瑞興禮儀社負責人陳國瑞與被告甲○○通訊監察譯文(非供述卷一第239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之。 6 犯罪事實三㈥ ①證人陳永慶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01至309頁、偵3449卷六第239至244頁、偵6828卷第213至215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豐仁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54至55頁) ③豐仁禮儀社陳永慶111年4月1日確認火化場雜物室照片(供述卷一第310頁) ④豐仁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一第301至479頁、偵3449卷六第19至228頁、偵3449卷十二第11至189頁、偵3449卷十五第227至407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之。 7 犯罪事實三㈦ ①證人張金城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14至320頁、偵3449卷七第487至491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道德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50至53頁) ③廉政官製作之111年3月14日道德禮儀社、水成石材行、祥聖禮儀社、豐仁禮儀社到場火化時間一覽表(供述卷一第109頁) ④道德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二第486至926頁、偵3449卷七第19至481頁、偵3449卷十一第21至373頁、偵3449卷十四第325至512頁、偵3449卷十六第5至167頁) ⑤道德禮儀社張金城111年4月1日確認火化場雜物室照片(偵3449卷七第483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之。 8 犯罪事實三㈧ ①證人盧偉煌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21至325頁、偵3449卷八第427至430頁、偵6828卷第235至237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福奇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3頁) ③福奇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二第935至958頁、偵3449卷八第15至424頁、偵3449卷十第13至36頁、偵3449卷十四第11至24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9 犯罪事實三㈨ ①證人林昱岑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26至330頁、偵3449卷九第157至160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祥聖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8至49頁) ③廉政官製作之111年3月14日道德禮儀社、水成石材行、祥聖禮儀社、豐仁禮儀社到場火化時間一覽表(供述卷一第109頁) ④祥聖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二第961至1102頁、偵3449卷九第15至153頁、偵3449卷十第263至396頁、偵3449卷十一第5至9頁、偵3449卷十四第175至312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之。 10 犯罪事實三㈩ ①證人林永源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31至337頁、偵3445卷五第237至239頁、偵3449卷十三第7至10頁、偵3449卷十三第13至17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水成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115至116頁) ③廉政官製作之111年3月14日道德禮儀社、水成石材行、祥聖禮儀社、豐仁禮儀社到場火化時間一覽表(供述卷一第109頁) ④水成石材行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106至1234頁、偵3449卷五第23至233頁、偵3449卷九第215至423頁、偵3449卷十三第31至239、279至487頁) ⑤水成石材行負責人林水源與被告甲○○、乙○○通訊監察譯文(供述卷一第40至42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沒收之。 11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何寶城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45至354頁、偵3449卷十六第251至255頁、第257至260頁、偵6828卷第227至228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金寶成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非供述卷三第1238至1239頁) ③金寶成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240至1267頁、偵3449卷十六第169至250頁) ④金寶成禮儀社負責人何寶城與被告甲○○通訊監察譯文(非供述卷三第1268至1270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 12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林旭屏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55至360頁、偵3449卷十九第303至309頁、偵6828卷第213至215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昆俐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非供述卷三第1271至1273頁) ③昆俐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275至1280頁、偵3449卷十九第21至209頁) ④昆俐禮儀社負責人林旭屏與被告甲○○通訊監察譯文(非供述卷三第1281至1286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13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陳麗文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61至364頁、第368至372頁、第374至378頁、偵3449卷二十第135至138頁、偵6828卷第187至188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龍盛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非供述卷三第1287至1288頁) ③龍盛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290至1313頁、偵3449卷十六第23至140頁、偵3449卷二十第15至132頁) ④龍盛禮儀社負責人陳麗文與被告甲○○通訊監察譯文(供述卷一第373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之。 14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阮文得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379至386頁、第400至404頁、偵3449卷二十第243至246頁、偵6828卷第167至169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合興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398至399頁) ③合興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316至1319頁、偵3449卷十六第285至372頁、偵3449卷二十第151至160、163至240頁、偵3449卷二一第121至124頁) ④合興禮儀社負責人阮文得與被告甲○○通訊監察譯文(供述卷一第390至397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15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黃俊榮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408至413頁、偵3449卷十七第127至131頁、偵6828卷第193至194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大晉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非供述卷三第1320至1321頁) ③大晉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322至1409頁、偵3449卷十七第13至124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沒收之。 16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林忠志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供述卷一第414至420頁、偵3449卷十八第307至311頁、偵6828卷第235至237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石心生命禮儀公司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非供述卷三第1410至1419頁) ③石心生命禮儀公司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420至1445頁、偵3449卷十七第155至184、187至320頁、偵3449卷十八第303頁) ④石心生命禮儀公司負責人林忠志與被告甲○○通訊監察譯文(非供述卷三第1446至1447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 17 犯罪事實三 ①證人王証豊於廉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非供述卷一第421至425頁、偵3449卷十八第399至401頁、第405至407頁、偵3449卷二十第249至253頁、第337至340頁、偵6828卷第213至215頁) ②廉政官製作之揚善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供述卷一第426頁) ③揚善禮儀社所申請屏東縣枋寮鄉殯葬管理所火化設施用申請書及往生者火化許可證(非供述卷三第1449至1522頁、偵3449卷十八第325至398頁、偵3449卷二十第259至272、275至334頁) 甲○○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SONY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之。 乙○○共同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之。 附表1: 龍圓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 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龍圓 044295 莊英仔 110/03/23 1000 13,000 2 龍圓 044360 林潘美雪 110/04/03 1000 3 龍圓 044635 張柯春女 110/05/12 1000 4 龍圓 044949 黃素月 110/06/27 1000 5 龍圓 045152 朱復到 110/07/29 1000 6 龍圓 045204 曾陳錦菊 110/08/07 1000 7 龍圓 045234 傅正忠 110/08/14 1000 8 龍圓 045600 易潘和枝 110/10/13 1000 9 龍圓 045672 洪賜道 110/10/25 1000 10 龍圓 045692 陳潘梅花 110/10/28 1000 11 龍圓 045867 潘進生 110/11/26 1000 12 龍圓 045945 羅清萬 110/12/08 1000 13 龍圓 空白 尤敏勝 110/12/10 1000 附表2 西遊會館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 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西遊 041355 林秀菊 109/01/08 600 26,400 2 西遊 041365 廖詹碧連 109/01/10 600 3 西遊 041421 李水永 109/01/18 600 4 西遊 041516 梁阿節 109/02/01 600 5 西遊 041607 賴范谷妹 109/02/12 600 6 西遊 041701 李潘富美 109/02/24 600 7 西遊 041768 張林昭蓉 109/03/03 600 8 西遊 041850 楊建雄 109/03/13 600 9 西遊 042163 卓文雄 109/04/28 600 10 西遊 042491 紀秋得 109/06/18 600 11 西遊 042568 黃有福 109/06/30 600 12 西遊 042586 郭添樹 109/07/02 600 13 西遊 042727 劉明正 109/07/22 600 14 西遊 042910 黃吳美珠 109/08/20 600 15 西遊 042975 陳偉宗 109/09/01 600 16 西遊 043107 許洪麗 109/09/26 600 17 西遊 043220 洪陳碧珠 109/10/15 600 18 西遊 043294 李金河 109/10/27 600 19 西遊 043454 陳秋成 109/11/21 600 20 西遊 043689 朱沈盆 109/12/26 600 21 西遊 043814 彭德兵 110/01/14 600 22 西遊 043881 黃明月 110/01/21 600 23 西遊 044120 季邦鳳 110/02/24 600 24 西遊 044216 許喜義 110/03/11 600 25 西遊 044265 江惠珠 110/03/19 600 26 西遊 044432 劉博隆 110/04/13 600 27 西遊 044491 阮俐云 110/04/21 600 28 西遊 044836 衛竹英 110/06/09 600 29 西遊 044915 張增文 110/06/22 600 30 西遊 045003 鍾雪芳 110/07/05 600 31 西遊 045049 陳碧紅 110/07/13 600 32 西遊 045103 林曾綉鑾 110/07/21 600 33 西遊 045382 王翁靜 110/09/09 600 34 西遊 045470 湯先雲 110/09/24 600 35 西遊 045536 陳林金生 110/10/02 600 36 西遊 045644 林萬山 110/10/21 600 37 西遊 045762 陳家英 110/11/09 600 38 西遊 045925 蘇娘妹 110/12/05 600 39 西遊 045965 蕭應麟 110/12/11 600 40 西遊 046014 張豐榮 110/12/20 600 41 西遊 046104 陳春茂 111/01/03 600 42 西遊 046283 陳福章 111/01/27 600 43 西遊 046378 趙應麟 111/02/11 600 44 西遊 046496 蘇有全 111/02/24 600 附表3: 冠輝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冠輝 038985 陳林阿瓊 108/01/18 1000 23,200 2 冠輝 039016 許炎子 108/01/23 1000 3 冠輝 039179 余何金鳳 108/02/18 1000 4 冠輝 039710 許志民 108/05/07 1000 5 冠輝 040004 宋陳秀里 108/06/21 1000 6 冠輝 040453 歐文昌 108/08/23 1000 7 冠輝 040487 王陳銀牒 108/08/30 1000 8 冠輝 040579 余榮坤 108/09/13 1000 9 冠輝 040770 莊鄭蘭香 108/10/13 1000 10 冠輝 041137 宋連協 108/12/08 1000 11 冠輝 041570 林蘇素珠 109/02/06 1000 12 冠輝 041642 陳茂榮 109/02/16 1000 13 冠輝 041696 林秉緯 109/02/22 1000 14 冠輝 042445 宋振坤 109/06/11 1000 15 冠輝 042852 李張綉絨 109/08/10 1000 16 冠輝 042984 李陳阿金 109/09/03 1000 17 冠輝 043214 謝金錠 109/10/14 1000 18 冠輝 043950 盧天蔭 110/01/30 1000 19 冠輝 044001 許周快 110/02/07 1000 20 冠輝 044586 楊黃日 110/05/05 1000 21 冠輝 044622 楊慶雄 110/05/10 1000 23 冠輝 044963 李隆郁 110/06/29 1000 24 冠輝 046501 蔡愛 111/02/25 1200 25 冠輝 046528 盧美燕 111/03/01 附表4: 龍騰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 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龍騰 039978 黃文貞 108/06/18 1000 10,000 2 龍騰 040069 陳李水忍 108/06/30 1000 3 龍騰 041099 陳卓文葉 108/12/03 1000 4 龍騰 041385 黃美綺 109/01/13 1000 5 龍騰 042297 陳江阿定 109/05/18 1000 6 龍騰 042926 呂楊罔世 109/08/22 1000 7 龍騰 043696 吳無意 109/12/27 1000 8 龍騰 045282 陳寶珠 110/08/21 1000 9 龍騰 046096 李侗龍 111/01/02 1000 10 龍騰 046476 羅曾月英 111/02/22 1000 附表5: 瑞興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瑞興 039062 李高玉霞 108/01/29 1000 29,000 2 瑞興 039529 葉傅準 108/04/06 1000 3 瑞興 039540 林洪茶 108/04/09 1000 4 瑞興 039578 李順榮 108/04/15 1000 5 瑞興 039629 顏鄭芸 108/04/24 1000 6 瑞興 039922 王春雄 108/06/10 1000 7 瑞興 040023 蔡永明 108/06/24 1000 8 瑞興 040035 潘博文 108/06/26 1000 9 瑞興 040078 黃董秀敏 108/06/30 1000 10 瑞興 040087 陳麗輝 108/07/03 1000 11 瑞興 040173 吳永能 108/07/16 1000 12 瑞興 040338 陳國龍 108/08/04 1000 13 瑞興 040625 徐國川 108/09/20 1000 14 瑞興 041384 楊朝元 109/01/13 1000 15 瑞興 041396 吳雪 109/01/14 1000 16 瑞興 041499 潘罔好 109/01/30 1000 17 瑞興 041565 蔡張養 109/02/05 1000 18 瑞興 041891 黃鄞秀英 109/03/20 1000 19 瑞興 042624 孔傳忠 109/07/08 1000 20 瑞興 042809 張蕭雪 109/08/03 1000 21 瑞興 042820 謝阿梅 109/08/05 1000 22 瑞興 無法辨識 謝基成 109/11/24 1000 23 瑞興 043956 周劉紉 110/01/30 1000 24 瑞興 045582 陳金印 110/10/09 1000 25 瑞興 045951 鄭陳愛 110/12/08 1000 26 瑞興 046206 蔡合(起訴書誤載載「蔡和」,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1/01/17 1000 27 瑞興 046398 洪文福 111/02/13 1000 28 瑞興 046482 周方鳳娥 111/02/22 1000 29 瑞興 041309 賴鄭玉桂 109/01/02 1000 附表6: 豐仁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豐仁 039217 陳勝壽 108/02/23 500 45,000 2 豐仁 039246 蘇商源 108/02/27 500 3 豐仁 039258 曹嫚玲 108/03/01 500 4 豐仁 039259 張建誠 108/03/01 500 5 豐仁 039284 莊金泉 108/03/05 500 7 豐仁 039468 薛春桂 108/03/30 500 8 豐仁 039660 陳郭宋利 108/04/28 500 9 豐仁 039741 李萬發 108/05/13 500 10 豐仁 039756 汪郭玉嬌 108/05/16 500 11 豐仁 空白 唐道華 108/05/23 500 12 豐仁 040000 莊翔智 108/06/21 500 13 豐仁 040246 陳鴻敏 108/07/26 500 14 豐仁 040539 黃金枝 108/09/07 500 15 豐仁 040636 潘修諄 108/09/21 500 16 豐仁 040686 蔡樊彬 108/09/30 500 18 豐仁 040735 鄭蘇年 108/10/08 500 19 豐仁 040822 陳春福 108/10/21 500 20 豐仁 040884 林陳秀琴 108/10/30 500 21 豐仁 040913 黃鴻文 108/11/04 500 22 豐仁 040921 陳麗君 108/11/05 500 23 豐仁 040963 郭甘金葉 108/11/11 500 24 豐仁 041097 阮琳秝 108/12/03 500 26 豐仁 041131 林時 108/12/08 500 27 豐仁 041180 鄭豐隆 108/12/14 500 28 豐仁 041239 陳新春 108/12/24 500 29 豐仁 041272 陸清通 108/12/29 500 31 豐仁 041301 陳鄭月娥 109/01/02 500 32 豐仁 041601 陳明德 109/02/10 500 34 豐仁 042003 鄞佳壯 109/04/05 500 35 豐仁 042080 張蔥 109/04/17 500 36 豐仁 042091 蘇莊美珍 109/04/18 500 37 豐仁 042154 鄭子誠 109/04/27 500 38 豐仁 042170 林孫美德 109/04/30 500 39 豐仁 042273 楊明宏 109/05/15 500 41 豐仁 042340 陳新福 109/05/25 500 42 豐仁 042357 張陳雪 109/05/29 500 43 豐仁 042390 蔡武雄 109/06/03 500 45 豐仁 042463 蘇簡靜雲 109/06/15 500 46 豐仁 042474 林明香 109/06/16 500 47 豐仁 042541 楊水龍 109/06/24 500 48 豐仁 042616 柯玉霜 109/07/06 500 50 豐仁 042710 謝壁壎 109/07/20 500 51 豐仁 042746 張簡劉撤 109/07/25 500 52 豐仁 042760 陳丁財 109/07/27 500 54 豐仁 空白 李泓佑 109/08/16 500 55 豐仁 042908 陳郭進 109/08/20(起訴書誤載為「109/08/30」),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500 56 豐仁 042966 葉樹木 109/08/31 500 57 豐仁 042991 洪美玉 109/09/05 500 58 豐仁 042996 簡英鄉 109/09/06 500 60 豐仁 043079 黃月妹 109/09/22 500 61 豐仁 043245 潘有德 109/10/19 500 62 豐仁 043249 蔡陳桃 109/10/20 500 63 豐仁 043291 黃許寶 109/10/27 500 64 豐仁 無法辨識 鍾淑惠 109/11/01 500 65 豐仁 043332 林再來 109/11/02 500 66 豐仁 043376 李註 109/11/09 500 67 豐仁 043687 鄭立群 109/12/26 500 68 豐仁 043757 鄭郁香 110/01/06 500 69 豐仁 043848 林蔡快妹 110/01/18 500 71 豐仁 044160 吳陳綠 110/03/02 500 72 豐仁 044218 林秋成 110/03/11 500 73 豐仁 044226 戴漏相 110/03/12 500 75 豐仁 044261 曹鄭碧枝 110/03/18 500 76 豐仁 044311 陳綢 110/03/25 500 77 豐仁 044380 阮黃不纏 110/04/07 500 78 豐仁 044403 鄭基諒 110/04/10 500 79 豐仁 044412 曹明財 110/04/11 500 80 豐仁 044451 方文友 110/04/16 500 82 豐仁 044568 鄭添 110/05/01 500 83 豐仁 044592 劉連騰 110/05/05 500 84 豐仁 044737 廖素香 110/05/25 500 86 豐仁 044966 鄭吉和 110/06/30 500 87 豐仁 045079 陳黃愛 110/07/17 500 89 豐仁 045151 蔡月 110/07/29 500 91 豐仁 045371 朱楊雪花 110/09/08 500 92 豐仁 045424 鄭玉雪 110/09/15 500 93 豐仁 045498 吳金村 110/09/27 500 94 豐仁 045534 戴瑞良 110/10/02 500 95 豐仁 045707 陳德信 110/10/31 500 96 豐仁 045746 劉金蓮 110/11/07 500 97 豐仁 045755 陳秀美 110/11/09 500 98 豐仁 045767 陳黃淑惠 110/11/11 500 99 豐仁 045783 鄭吳仙花 110/11/14 500 100 豐仁 045927 羅紹泉 110/12/06 500 101 豐仁 046192 蔡洪金葉 111/01/15 500 102 豐仁 046229 陳惠津 111/01/21 500 103 豐仁 046259 蔡陳霞 111/01/25 500 104 豐仁 046374 鄭南宗 111/02/11 500 105 豐仁 046441 林吳清 111/02/18 500 109 豐仁 046614 李華琴 缺火化許可證 500 附表7: 道德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道德 040512 張吳連顧 108/09/03 500 88,500 2 道德 040522 劉運發 108/09/04 500 3 道德 040567 王新富 108/09/10 500 4 道德 040599 余瑞鴻 108/09/16 500 5 道德 040739 蔡春好 108/10/09 500 6 道德 040768 戴敏緯 108/10/13 500 7 道德 040777 戴應松 108/10/14 500 8 道德 040785 賴貴儀 108/10/15 500 9 道德 040788 張士諒(起訴書誤載為「張世諒」) 108/10/15 500 10 道德 040795 吳嘉晏 108/10/16 500 11 道德 040824 鍾秀文 108/10/21 500 12 道德 040825 張林丹妹 108/10/21 500 13 道德 040842 張淑齡 108/10/24 500 14 道德 040860 潘玉井 108/10/27 500 15 道德 040905 鄭昆龍 108/11/02 500 16 道德 040918 鍾見達 108/11/05 500 17 道德 040977 戴邱榮妹 108/11/14 500 18 道德 040987 戴維任 108/11/15 500 19 道德 041003 戴陳癸妹 108/11/17 500 20 道德 041024 蘇李對 108/11/19 500 21 道德 041026 張喜庚 108/11/20 500 22 道德 041134 何金娘 108/12/08 500 23 道德 041146 賴張桂齡 108/12/09 500 24 道德 041209 劉鍾枝葉 108/12/19 500 25 道德 041227 戴林梅蘭 108/12/21 500 26 道德 041233 孫振堂 108/12/22 500 27 道德 041300 邱順發 109/01//02 500 28 道德 041319 陳揖勇 109/01/03 500 29 道德 041334 戴李喜英 109/01/05 500 30 道德 041376 賴鍾滿妹 109/01/12 500 31 道德 041386 潘明道 109/01/13 500 32 道德 041395 賴戴良妹 109/01/14 500 33 道德 041426 賴和仁 109/01/18 500 34 道德 041449 賴辰芳 109/01/21 500 35 道德 041503 潘強贊 109/01/31 500 36 道德 041533 潘銀興 109/02/03 500 37 道德 041586 曾賴來妹 109/02/08 500 38 道德 041650 林金芹 109/02/17 500 39 道德 041735 戴賴傳妹 109/02/27 500 40 道德 041745 鍾林梅花 109/02/29 500 41 道德 041762 張賴足妹 109/03/01 500 42 道德 041811 雷豫基 109/03/09 500 43 道德 041825 戴展雄 109/03/11 500 44 道德 041931 戴林玉真 109/03/26 500 45 道德 041934 高永茂 109/03/27 500 46 道德 041940 曾蘭耀 109/03/28 500 47 道德 041995 賴致祥 109/04/02 500 48 道德 042010 陳暉雄 109/04/06 500 49 道德 042089 戴喜榮 109/04/18(起訴書誤載為「10904/18)」),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500 50 道德 042120 鍾明恩 109/04/23 500 51 道德 042152 戴幹松 109/04/27 500 52 道德 042183 王文齊 109/05/02 500 53 道德 042167 林喜榮 109/04/29 500 54 道德 042169 顏董妤仔 109/04/30 500 55 道德 042228 鍾戴春妹 109/05/07 500 56 道德 042270 鄭克風 109/05/15 500 57 道德 空白 陳彥博 109/05/21 500 58 道德 空白 賴木貴 109/05/29 500 59 道德 042366 張碧玉 109/05/30 500 60 道德 042424 張林順妹 109/06/08 500 61 道德 042444 張陳美妹 109/06/11 500 62 道德 042454 張秀芳 109/06/13 500 63 道德 042518 賴秀英 109/06/22 500 64 道德 042564 賴克復 109/06/29 500 65 道德 042584 曾林香仔 109/07/02 500 66 道德 042599 張宏琚 109/07/04 500 67 道德 042654 賴石城 109/07/11 500 68 道德 042736 曾慶勤 109/07/23 500 69 道德 042744 張開源 109/07/24 500 70 道德 042825 戴榮發 109/08/07 500 71 道德 042833 張朝輝 109/08/08 500 72 道德 042862 林澄芳 109/08/13 500 73 道德 042871 戴賴笑妹(起訴書誤載為「戴賴孝妹」),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09/08/14 500 74 道德 042872 陳富華 109/08/16 500 75 道德 042920 陳秀瑜 109/08/22 500 76 道德 042975 戴光耀 109/08/25 500 77 道德 042977 謝瑞平 109/09/03 500 78 道德 042997 林祖河 109/09/06 500 79 道德 043016 藍松通 109/09/09 500 80 道德 043020 戴燕來 109/09/10 500 81 道德 043031 林鄭秀鳳 109/09/14 500 82 道德 043054 陳左玉屏 109/09/18 500 83 道德 043188 曾謝春妹 109/10/10 500 84 道德 043238 楊鍾二妹 109/10/18 500 85 道德 043272 鍾文亮 109/10/24 500 86 道德 043367 廖黃玉梅 109/11/08 500 87 道德 043427 張忠諺 109/11/19 500 88 道德 043438 楊志民 109/11/20 500 89 道德 043464 楊建鴻 109/11/23 500 90 道德 043518 張巫貝妹 109/12/02 500 91 道德 043531 賴泉昌 109/12/03 500 92 道德 043548 龔威誌 109/12/07 500 93 道德 043592 王潘阿調 109/12/13 500 94 道德 空白 邱明高 109/12/18 500 95 道德 043663 林戴真妹 109/12/23 500 96 道德 043676 潘丸仔 109/12/25 500 97 道德 043724 王銘賢 109/12/31 500 98 道德 043749 曾湯登妹 110/01/04 500 99 道德 043845 戴鳳炎 110/01/18 500 100 道德 043861 潘利响 110/01/19 500 101 道德 043952 賴戴宮貞 110/01/30 500 102 道德 044015 楊英井 110/02/08 500 103 道德 044034 鄭申妹 110/02/10 500 104 道德 空白 賴謙善 110/02/18 500 105 道德 044063 潘友利 110/02/19 500 106 道德 044075 陳彥林(起訴書誤載為「陳彥霖」) 110/02/20 500 107 道德 044106 戴劉藝珠 110/02/23 500 108 道德 空白 葉正緣 110/02/25 500 109 道德 044193 曾福春 110/03/07 500 110 道德 044248 涂李芹妹 110/03/15 500 111 道德 044337 張戴秀琴 110/03/30 500 112 道德 044472 賴嘉雙 110/04/18 500 113 道德 044499 戴楊秀美 110/04/22 500 114 道德 044519 李曾春妹 110/04/25 500 115 道德 044530 潘慶書 110/04/28 500 116 道德 044529 邱阿水 110/04/28 500 117 道德 044541 王金美 110/04/29 500 118 道德 044613 羅春枝 110/05/10 500 119 道德 044781 張永利 110/06/02 500 120 道德 044877 賴義昌 110/06/15 500 121 道德 044995 楊茜媚 110/07/04 500 122 道德 045033 簡冬貴 110/07/11 500 123 道德 045065 藍羅香妹 110/07/15 500 124 道德 045064 謝金福 110/07/15 500 125 道德 045074 楊淑貞 110/07/17 500 126 道德 045085 潘含笑 110/07/18 500 127 道德 空白 張學松 110/07/19 500 128 道德 045144 鍾秀梅 110/07/27 500 129 道德 045182 曾羅疇妹 110/08/04 500 130 道德 045193 張戴祥妹 110/08/05 500 131 道德 045205 曾景松 110/08/07 500 132 道德 045268 賴記盛 110/08/19 500 133 道德 045312 戴應財 110/08/27 500 134 道德 空白 楊德招 110/08/29 500 135 道德 045355 楊逢春 110/09/04 500 136 道德 045386 張奇峯 110/09/10 500 137 道德 045452 林東瑞 110/09/22 500 138 道德 空白 詹貴倫 110/09/23 500 139 道德 045461 賴鳳雲 110/09/23 500 140 道德 045485 林余言順 110/09/25 500 141 道德 045490 黃文富 110/09/26 500 142 道德 045541 王松雄 110/10/03 500 143 道德 空白 戴蘭嬌 110/10/07 500 144 道德 045572 趙錦文 110/010/08 500 145 道德 045587 鍾永泉 110/10/12 500 146 道德 045593 林榮昭 110/10/13 500 147 道德 045610 曾耀欽 110/10/16 500 148 道德 045631 潘清山 110/10/19 500 149 道德 0000000 白楊玉霞 110/11/02 500 150 道德 045735 曾賴桂英 110/11/05 500 151 道德 空白 曾志傑 110/11/05 500 152 道德 045741 陳英井 110/11/06 500 153 道德 045759 鍾啟偉 110/11/09 500 154 道德 空白 賴潘金連 110/11/12 500 155 道德 045774 戴晟雄 110/11/12 500 156 道德 045811 曾啟良 110/11/18 500 157 道德 045884 張淑然 110/11/28 500 158 道德 045919 戴林岳妹 110/12/04 500 159 道德 045930 鄭玉山 110/12/06 500 160 道德 046007 陳光喜 110/12/20 500 161 道德 046036 葉招鳳 110/12/25 500 162 道德 046047 張葉德妹 110/12/26 500 163 道德 046075 陳雪夏 110/12/30 500 164 道德 046098 賴曾淑惠 111/01/02 500 165 道德 046102 潘金良 111/01/03 500 166 道德 046118 鄭秋 111/01/05 500 167 道德 046140 謝惠梅 111/01/08 500 168 道德 046173 曾勤義 111/01/13 500 169 道德 046272 潘王銀花 111/01/26 500 170 道德 046325 周樂珍 111/02/06 500 171 道德 046473 賴肇嘉 111/02/22 500 172 道德 046526 潘玉環 111/03/01 500 173 道德 046537 曾林樣妹 111/03/03 500 174 道德 046571 鍾陳由妹 111/03/07 500 175 道德 046580 鍾慶安 111/03/08 500 176 道德 046587 陳秀月 111/03/10 500 177 道德 046615 張訓禎 缺火化許可證 500 附表8: 福奇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福奇 042960 沈金福 109/08/30 500 6,000 2 福奇 043180 邵林阿葉(起訴書誤載為「邵林阿菜」),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09/10/08 500 3 福奇 043383 黃滿仔 109/11/11 500 4 福奇 044642 熊潤生 110/05/13 500 5 福奇 044800 張連只 110/06/04 500 6 福奇 045078 王吳秀菊 110/07/17 500 7 福奇 045160 洪蔡品 110/07/30 500 8 福奇 045409 陳燕玉 110/09/14 500 9 福奇 045935 康擇連 110/12/06 500 10 福奇 46306 林秀枝 111/01/28 500 11 福奇 046397 潘秀華 111/02/13 500 12 福奇 046516 潘吳金鳳 111/02/26 500 附表9: 祥聖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祥聖 空白 李發香 108/01/27 1000 70,000 2 祥聖 039076 邱心通 108/01/31 1000 3 祥聖 039107 吳曾秀妹 108/02/03 1000 4 祥聖 039214 邱劉尾存 108/02/23 1000 5 祥聖 039339 潘進居 108/03/12 1000 6 祥聖 039406 潘天賜 108/03/21 1000 7 祥聖 039458 林增榮 108/03/28 1000 8 祥聖 039767 葉清吉 108/05/17 1000 9 祥聖 空白 謝接有 108/06/21 1000 10 祥聖 040140 黃志賢 108/07/10 1000 11 祥聖 040148 林郁卿 108/07/12 1000 12 祥聖 040614 李進成 108/09/18 1000 13 祥聖 041171 陳天從 108/12/13 1000 14 祥聖 041248 邱舜雲 108/12/25 1000 15 祥聖 041606 陳明師 109/02/12 1000 16 祥聖 041770 鍾文財 109/03/03 1000 17 祥聖 042050 楊鍾秀李 109/04/12 1000 18 祥聖 042061 曾軒緯 109/04/14 1000 19 祥聖 042178 孫木崑 109/04/30 1000 20 祥聖 042231 余忠謹 109/05/07 1000 21 祥聖 042242 黃正雄 109/05/10 1000 22 祥聖 042651 龔恆隆 109/07/11 1000 23 祥聖 042850 潘明聰 109/08/10 1000 24 祥聖 042921 王武雄 109/08/22 1000 25 祥聖 042949 王水勝 109/08/28 1000 26 祥聖 042957 江音誼 109/08/29 1000 27 祥聖 043082 劉蘭香 109/09/22 1000 28 祥聖 043215 許三賢 109/10/14 1000 29 祥聖 043359 孫胡麗速 109/11/07 1000 30 祥聖 043530 李菊珍 109/12/03 1000 31 祥聖 未填 王清文 109/12/09 1000 32 祥聖 043847 林國乎 110/01/18 1000 33 祥聖 043883 尤志強 110/01/21 1000 34 祥聖 044012 李文調 110/02/07 1000 35 祥聖 044078 季蔡春枝 110/02/20 1000 36 祥聖 044312 潘勝藤 110/03/25 1000 37 祥聖 044443 林振華 110/04/15 1000 38 祥聖 044596 潘孟蕙 110/05/07 1000 39 祥聖 044614 余新景 110/05/10 1000 40 祥聖 044809 張賴櫻妹 110/06/06 1000 41 祥聖 044862 陳淑櫻 110/06/12 1000 42 祥聖 044933 吳曉蠻 110/06/25 1000 43 祥聖 044953 李忠光 110/06/28 1000 44 祥聖 044981 林正利 110/07/02 1000 45 祥聖 045060 楊文龍 110/07/15 1000 46 祥聖 045129 黎庭雄 110/07/25 1000 47 祥聖 未填 楊英雄 110/07/26 1000 48 祥聖 045139 陳建良 110/07/27 1000 49 祥聖 045161 詹勝發 110/07/30 1000 50 祥聖 045172 陳俊傑 110/08/02 1000 51 祥聖 045173 林素 110/08/02 1000 52 祥聖 045226 潘金環 110/08/14 1000 53 祥聖 045256 陳昭南 110/08/17 1000 54 祥聖 045305 張宇辰 110/08/25 1000 55 祥聖 045332 劉信宏 110/08/31 1000 56 祥聖 045362 潘丞誾 110/09/07 1000 57 祥聖 未填 楊朝家 110/09/26 1000 58 祥聖 045512 潘秀福 110/09/29 1000 59 祥聖 045553 徐蘭秀 110/10/04 1000 60 祥聖 045657 顏翁寶玉 110/10/22 1000 61 祥聖 045697 董黃玉妹 110/10/30 1000 62 祥聖 045896 朱美雪 110/12/01 1000 63 祥聖 045920 潘來合 110/12/04 1000 64 祥聖 046073 吳清田 110/12/30 1000 65 祥聖 046198 賴富城 111/01/15 1000 66 祥聖 046388 殷福助 111/02/13 1000 67 祥聖 046419 潘榮發 111/02/15 1000 68 祥聖 046498 王惠娥 111/02/24 1000 69 祥聖 046510 簡蔡梅英 111/02/25 1000 70 祥聖 046617 潘綉琴 111/03/14 1000 附表10: 水成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水成 038901 潘世傑 108/01/07 600 75,600 2 水成 038977 張古乙妹 108/01/18 600 3 水成 039030 白楊連只 108/01/24 600 4 水成 空白 楊清文 108/02/02 600 5 水成 039163 趙潘英蘭 108/02/16 600 6 水成 039176 廖明吉 108/02/18 600 7 水成 039189 蘇太平 108/02/20 2000 8 水成 036338 劉炎 108/03/11 600 9 水成 039454(起訴書誤載為「038454」),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潘志明 108/03/28 600 10 水成 039546 李昭元 108/04/10 600 11 水成 039573 蔣金龍 108/04/14 600 12 水成 039593 簡賴玉美 108/04/17 600 13 水成 039724 李來度 108/05/11 600 14 水成 039735 張陳玉桃 108/05/12 600 15 水成 039789 林進忠 108/05/20 600 16 水成 039813 趙協正 108/05/23 600 17 水成 040073 張順次 108/06/30 600 18 水成 040093 房春木 108/07/04 600 19 水成 040300 張郭玉蘭 108/07/31 600 20 水成 空白 李江洪 108/08/03 600 21 水成 040332 陳貴丁 108/08/04 600 22 水成 040486 王黃美甚 108/08/30 600 23 水成 040509 陳春仔 108/09/03 600 24 水成 040534 吳天良 108/09/06 600 25 水成 040619 張瑞泰 108/09/19 600 26 水成 040663 廖麒堯 108/09/26 600 27 水成 040721 聶祥麟 108/10/06 600 28 水成 040747 朱順義 108/10/09 600 29 水成 040955 尤三郎 108/11/09 600 30 水成 041349 楊張連葉 109/01/06 600 31 水成 041436 李陳月蘭 109/01/19 600 32 水成 041480 邱杞財 109/01/23 600 33 水成 空白 何水鑾 109/02/21 600 34 水成 041738 陳仲會 109/02/27 600 35 水成 042041 黃進發 109/04/11 600 36 水成 042143 吳志恒 109/04/25 600 37 水成 042185 陳啟志 109/05/02 600 38 水成 042186 廖宗仁 109/05/02 2000 39 水成 042259 古楊桂榮 109/05/12 600 40 水成 042323 王秀蘭 109/05/21 600 41 水成 042380 黃明球 109/06/02 600 42 水成 042442 楊嘉典 109/06/11 600 43 水成 042485 郭新傳 109/06/16 600 44 水成 042569 尚愛華 109/06/30 600 45 水成 042594 林文安 109/07/04 600 46 水成 042745 洪連芳 109/07/24 2000 47 水成 042762 林聰結 109/07/27 600 48 水成 042765 劉榮三 109/07/28 600 49 水成 042792 鄭金祈 109/07/31 2000 50 水成 042847 陳清榮 109/08/10 600 51 水成 042878 王金水 109/08/16 600 52 水成 042945 李明昇 109/08/28 600 53 水成 042953 洪淑菁 109/08/29 600 54 水成 043143 林美蓁 109/10/03 600 55 水成 043155 張房光月 109/10/04 600 56 水成 043279 王勝興 109/10/26 600 57 水成 043287 廖謝戊妹 109/10/26 2000 58 水成 03246 尤聰義 109/10/27 600 59 水成 043313 陳許金蘭 109/10/30 600 60 水成 043316 高錦雪 109/10/31 600 61 水成 無法辨識 陳秀花 109/11/17 600 62 水成 043490 陳富德 109/11/27 600 63 水成 043523 尤林周美 109/12/02 600 64 水成 043938 張丁福 110/01/28 600 65 水成 043947 張潘辛妹 110/01/30 600 66 水成 044118 吳新發 110/02/24 600 67 水成 044124 許美玲 110/02/25 600 68 水成 044173 劉振喜 110/03/03 600 69 水成 044227 莊陳桂葉 110/03/12 600 70 水成 044245 王榮福 110/03/15 600 71 水成 044320 邱鳳元 110/03/25 600 72 水成 044322 潘菊蘭 110/03/26 600 73 水成 044350 張金發 110/04/01 600 74 水成 044359 資品研 110/04/03 2000 75 水成 044420 江志洋 110/04/12 600 76 水成 044450 潘秀茹 110/04/16 600 77 水成 044484 盧榮士 110/04/19 2000 78 水成 044576 樂騰順 110/05/04 600 79 水成 空白 黃金隆 110/05/05 600 80 水成 044604 黃陳金匙 110/05/07 600 81 水成 044633 陳文龍 110/05/12 600 82 水成 044716 陳秀盆 110/05/22 600 83 水成 044760 陳朱玉里 110/05/29 600 84 水成 044918(起訴書誤載為「044928」),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顏尤恒花 110/06/22 2000 85 水成 045006 朱清諒 110/07/05 600 86 水成 045044 盧陳桂米 110/07/12 600 87 水成 045247 陳楊芳妹 110/08/16 600 88 水成 045288 蕭陳仙梅 110/08/21 600 89 水成 045324 尤許天卻 110/08/28 600 90 水成 045358 王佳芬 110/09/05 600 91 水成 045448 白茂竹 110/09/19 600 92 水成 045766 黃文村 110/11/11 600 93 水成 空白 郭永耀 110/11/19 600 94 水成 045833 謝黃彩蓮 110/11/22(起訴書誤載為「110/11/28」),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600 95 水成 045888 龔月如 110/11/28 (起訴書誤載為「110/12/04」),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600 96 水成 045923 古王銀妹 110/12/04(起訴書誤載為「110/12/31」),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600 97 水成 046089 王龍和 110/12/31 600 98 水成 046095 陳張甜仔 111/01/02 600 99 水成 046156 尤金米 111/01/09 600 100 水成 046161 鍾正寶 110/01/11 600 101 水成 046179 吳昭明 111/01/14 600 102 水成 046225 張龍仁 111/01/20 2000 103 水成 046234 陳新教 111/01/21 600 104 水成 046274 劉昆彰 111/01/27 600 105 水成 046612 張功人 111/03/14 600 附表11: 金寶城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金寶城 044355 周進益 110/04/02 1000 14,000 2 金寶城 044369 林朱港 110/04/06 1000 3 金寶城 044954 鄭陳碧端 110/06/29 1000 4 金寶城 045068 康許月金 110/07/15 1000 5 金寶城 045213 陳德東 110/08/09 1000 6 金寶城 045792 邱寶慧 110/11/15 1000 7 金寶城 045859 林豪文 110/11/26 1000 8 金寶城 046045 曹招陽 110/12/26 1000 9 金寶城 046067 何瑞記 110/12/28 1000 10 金寶城 046123 鄭進 111/01/06 1000 11 金寶城 046260 曹佳順 111/01/25 1000 12 金寶城 046300 蔡林水菊 111/01/28 1000 13 金寶城 046485 蔡陳珠 111/02/23 1000 14 金寶城 046603 林李葉 111/03/12 1000 附表12: 昆俐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昆俐 044135 施安鎮 110/02/27 2000 6,000 2 昆俐 044638 黃進益 110/05/13 2000 3 昆俐 046538 陳全勝 111/03/03 2000 附表13: 龍盛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龍盛 039207 楊文賢 108/02/22 1000 13,000 2 龍盛 039352 張簡有財 108/03/14 1000 3 龍盛 040394 陳有 108/08/14 1000 4 龍盛 040917 張東珍 108/11/05 1000 5 龍盛 041558 曾黃邁 109/02/05 1000 6 龍盛 041666 曹閔傑 109/02/19 1000 7 龍盛 042246 曾進明 109/05/10 1000 8 龍盛 042677 張徐豔玫 109/07/15 1000 9 龍盛 044500 陳林玉勤 110/04/22 1000 10 龍盛 045104 黃武雄 110/07/21 1000 11 龍盛 045303 陳王雲 110/08/24 1000 12 龍盛 045347 許楊娥 110/09/02 1000 13 龍盛 045468 張嘉緯 110/09/24 1000 附表14: 合興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合興 045827 謝義雄 110/11/21 500 1,000 2 合興 046270 劉廣 111/01/26 500 附表15: 大晉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大晉 039261 楊國政 108/03/01 600 41,600 2 大晉 039517 曾文偉 108/04/06 600 3 大晉 039559 陳吳麗雪 108/04/12 1000 4 大晉 039625 陳惠琴 108/04/23 1000 5 大晉 040129 陳方秀琴 108/07/08 1000 6 大晉 040244 戴利珠 108/07/25 1000 7 大晉 040298 徐世鴻 108/07/31 600 8 大晉 040499 洪榮利 108/09/01 600 9 大晉 040582 謝清霖 108/09/14 600 10 大晉 040727 謝陳哖春 108/10/07 1000 11 大晉 040766 伍忠榮 108/10/12 600 12 大晉 040872 陳敬樺 108/10/29 1000 13 大晉 041065 鄞震吉 108/11/26 1000 14 大晉 041313 李振元 109/01/02 1000 15 大晉 041676 尤水聽 109/02/21 1000 16 大晉 041812 林祈安 109/03/09 1000 17 大晉 042121 黃鄭金鑾 109/04/23 1000 18 大晉 042411 林洪金連 109/06/07 1000 19 大晉 042590 黃榮心 109/07/02 1000 20 大晉 042606 陳張鳳 109/07/05 1000 21 大晉 042674 許金花 109/07/15 1000 22 大晉 42737 陳漢銓 109/07/23 1000 23 大晉 042918 羅李金玉 109/08/21 1000 24 大晉 43101 吳肇雄 109/09/25 1000 25 大晉 43223 李朝全 109/10/15 1000 26 大晉 43256 陳水吉 109/10/21 1000 27 大晉 043639 郭振榮 109/12/19 1000 28 大晉 043792 蔡抄 110/01/10 1000 29 大晉 043904 蘇林恧 110/01/24 1000 30 大晉 044002 蔡邱寶英 110/02/07 1000 31 大晉 044159 阮慶木 110/03/02 1000 32 大晉 044171 林來傳 110/03/03 1000 33 大晉 044233 林柱 110/03/12 1000 34 大晉 044242 林朝相 110/03/13 1000 35 大晉 044457 陳英寶 110/04/16 1000 36 大晉 044587 李崇榮 110/05/05 1000 37 大晉 044838 邱瑞蘭 110/06/10 1000 38 大晉 045118 陳金波 110/07/23 1000 39 大晉 045319 李進登 110/08/28 1000 40 大晉 045847 張德煌 110/11/24 1000 41 大晉 045872 薛宏居 110/11/27 1000 42 大晉 045912 陳盧金耳 110/12/03 1000 43 大晉 046194 林謝鳳圭 111/01/15 1000 44 大晉 046465 蔡謙良 111/02/20 1000 附表16: 石心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石心 039397 江秀琴 108/03/18 200 2,600 2 石心 042071 周坤宗 109/04/15 200 3 石心 042252 洪靜旗 109/05/10 200 4 石心 044060 林枝生 110/02/18 200 5 石心 044177 姚吳連香 110/03/03 200 6 石心 044285 江陳秀華 110/03/22 200 7 石心 044335 董俊耀 110/03/29 200 8 石心 044449 陳吳秀蜂 110/04/15 200 9 石心 044474 黃金水 110/04/18 200 10 石心 044497 林木川 110/04/22 200 11 石心 044513 曾進添 110/04/24 200 12 石心 044551 王茂生 110/04/29 200 13 石心 046521 王宋龍嬌 111/02/26 200 附表17: 揚善禮儀社火化設施申請使用案件一覽表 編號 禮儀 業者 繳款編號 亡者姓名 火化日期 行賄金額(元) 總計(元) 1 揚善 無 陳榮 108/06/30 1000 37,000 2 揚善 040131 沈草生 108/07/08 1000 3 揚善 040163 林陳月省 108/07/14 1000 4 揚善 040480 林基龍 108/08/28 1000 5 揚善 040731 姜玉英 108/10/08 1000 6 揚善 040820 王明當 108/10/20 1000 7 揚善 041175 潘董清錦 108/12/13 1000 8 揚善 041348 詹新琳 109/01/06 1000 9 揚善 041430 林永宏 109/01/19 1000 10 揚善 未填 孫李秋娥 109/03/08 1000 11 揚善 042249 盧林月碧 109/05/10 1000 12 揚善 042262 楊榮泉 109/05/12 1000 13 揚善 042289 呂清添 109/05/17 1000 14 揚善 042306 王惠雄 109/05/19 1000 15 揚善 042320 洪登正 109/05/21 1000 16 揚善 042567 劉林樹欉 109/06/29 1000 17 揚善 043184 張林炎雪 109/10/08 1000 18 揚善 043314 林德雄 109/10/30 1000 19 揚善 043345 陳利明 109/11/05 1000 20 揚善 043461 藍智成 109/11/23 1000 21 揚善 043999 方恒龍 110/02/06 1000 22 揚善 未填 林良明 110/02/28 1000 23 揚善 未填 沈正德 110/05/01 1000 24 揚善 044764 陳家祥 110/05/30 1000 25 揚善 044879 陳拐 110/06/15 1000 26 揚善 044896 董方民楚 110/06/17 1000 27 揚善 045105 林中興 110/07/21 1000 28 揚善 045455 陳欽田 110/09/22 1000 29 揚善 046099 陳貴富 111/01/02 1000 30 揚善 046110 張黃雪蓉 111/01/03 1000 31 揚善 046166 楊水粉 111/01/11 1000 32 揚善 046189 陳添發 111/01/15 1000 33 揚善 046310 林惠 111/01/29 1000 34 揚善 046372 陳小粗 111/02/11 1000 35 揚善 046418 謝春生 111/02/14 1000 36 揚善 046451 董群雄 111/02/18 1000 37 揚善 046568 鍾詹月桂 111/03/07 1000 卷別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廉政署附表卷 廉政附表 廉政署供述證據卷(一) 供述卷一 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一) 非供述卷一 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二) 非供述卷二 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三) 非供述卷三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一 偵3449卷一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二 偵3449卷二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三 偵3449卷三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四 偵3449卷四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五 偵3449卷五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六 偵3449卷六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七 偵3449卷七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八 偵3449卷八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九 偵3449卷九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 偵3449卷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一 偵3449卷十一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二 偵3449卷十二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三 偵3449卷十三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四 偵3449卷十四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五 偵3449卷十五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六 偵3449卷十六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七 偵3449卷十七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八 偵3449卷十八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十九 偵3449卷十九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二十 偵3449卷二十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二一 偵3449卷二一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828號卷二一 偵6828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查扣字第176號卷 查扣176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查扣字第388號卷 查扣388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他字第122號卷 聲他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押字第59號卷 聲押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一① 偵3449卷一①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49號卷一② 偵3449卷一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偵抗字第61號卷 偵抗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偵聲字第78號卷 偵聲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羈字第59號卷 聲羈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2號卷一 本院卷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2號卷二 本院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