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55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余昌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附表一編號4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昌澤於民國109年5、6月間,加入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老闆」、「順心」之成年男子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另案起訴判決),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與所在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法取得附表一編號4所示詐騙帳戶,交由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4所揭詐騙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被害人吳三江陷於錯誤,而以附表一編號4所示方式匯轉附表一編號4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彭子晃帳戶內後,再指示被告余昌澤前往附表一編號4所示提領地點提領附表一編號4所載贓款,並將領得之贓款交予該詐欺集團上手,被告余昌澤則獲取所提領款項1%之報酬。嗣警據報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罪嫌等語。(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另由本院為有罪判決)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所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者,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又所稱「同一案件」者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40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同一案件包括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所謂判決確定,除指犯罪事實之全部已受判決確定之外,尚包括犯罪事實之一部確定。是否同一案件,端視前後案件之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而定(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關於行為人詐欺取財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另諭知免訴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8784號、110年度偵字第5407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45號判決判處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想像競合),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2罪)、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111年2月8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又上開公訴意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指本案告訴人吳三江遭詐騙後於109年6月30日21時27分許,匯款35,123元(起訴書誤載為35,137元)、於同日21時18分許匯款33,123元、於22時23分許匯款117108元,均於告訴人匯款後不久即遭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金額,且為被告所自承等情(見偵卷第71、79、133頁),核與被告所犯前揭刑事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該案附表編號3部分)屬於同一基本社會事實,為同一案件。是被告本案被訴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4)既經上開另案判決確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書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維中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詐騙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所得報酬 1 劉智文 於109年6月30日18時許,佯為486團購專員及銀行行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劉智文,誆稱:欲確認訂購之商品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操作自動櫃員提款機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30日 20時13分 30,000元 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顏彩淯 109年6月30日 20時24分 30,000元 屏東縣○○鄉○○路○段000○000號 (新光商銀ATM) 300元 2 黃瀞誼 於109年6月30日20時許,佯為486團購專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黃瀞誼,騙稱:欲確認訂購之商品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操作自動櫃員提款機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30日 ⑴ 21時13分 49,998元 ⑵ 21時16分 10,123元 中華郵政彭子晃000-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30日 21時18分 60,000元 600元 3 陳宥廷 於109年6月30日19時22分許,佯為mybra購物網站人員及銀行行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陳宥廷,假稱欲確認訂單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載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30日 21時17分 29,985元 中華郵政彭子晃000-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30日 21時19分 30,000元 屏東縣○○鄉○○○路00號 300元 4 吳三江 於109年6月30日20時許,佯為486團購專員及銀行行員,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吳三江,詐稱:欲確認訂購之商品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操作自動櫃員提款機匯款至右列帳戶。 109年6月30日 21時18分 33,123元 21時27分(起訴書誤載為22時15分) 35,123元(起訴書誤載為 35,137元) 中華郵政-彭子晃000-00000000000000 22時23分(起訴書誤載為23時20分) 117,108元 玉山銀行-彭子晃00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30日 21時24分 20,000元 21時25分 13,000元 屏東縣○○鄉○○路00號 (統一超商ATM) 21時33分 35,000 屏東縣○○鄉○○路00000號(中華郵政ATM) 22時27分至35分間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17,000元 共117,000元 臺南市歸仁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