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財億貨運有限公司、簡義鋒、陳宗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87號 原 告 財億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義鋒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陳宗翰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富廣鑫 公司工廠) 居屏東縣○○鄉○○路00號(富廣鑫 公司瀝青廠) 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瑋 被 告 建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美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53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