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87號
- 原告
- 財億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義鋒
- 訴訟代理人
- 蔡桓文律師
- 被告
- 陳宗翰
- 被告
- 富廣鑫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瑋
- 被告
- 建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惠美
-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富廣鑫 公司工廠)
- 居屏東縣○○鄉○○路00號(富廣鑫 公司瀝青廠)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53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