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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14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柏霖錢毓華張雅喻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宏儒

符豈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陳宏儒、符豈嘉被訴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強制部分,由受命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宏儒、符豈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陳宏儒、符豈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陳宏儒本案被訴傷害部分、符豈嘉本案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均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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