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14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宏儒
符豈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陳宏儒、符豈嘉被訴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強制部分,由受命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宏儒、符豈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陳宏儒、符豈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陳宏儒本案被訴傷害部分、符豈嘉本案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均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