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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黃柏霖林育賢錢毓華

原告
陳玉格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被告
邵怡豪
被告
匯豐建材行
被告
山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洪正賢
被告
于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宏
被告
鑫星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松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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