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莊鎮遠曾思薇黃郁涵

  • 當事人
    許閔傑方士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許閔傑 被 告 方士豪 源豪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展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方士豪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 交易字第28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本案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原告同時 向被告源豪工程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方士豪所涉刑事部分既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亦無從再對被告源豪工程行請求連帶賠償,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家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