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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莊鎮遠吳昭億黃紀錄
  • 法定代理人
    李鴻志

  • 原告
    五鮮級餐飲文化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蕭麒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五鮮級餐飲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志 被 告 蕭麒軒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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