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文智
- 指定辯護人
- 黃致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20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七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共同涉犯殺人罪嫌、殺人未遂罪嫌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重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勾串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執行羈押處分及禁止接見、通信,並分別自112年7月21日起,每2月各裁定延長羈押2月,並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因被告有另案確定判決尚待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助康字第514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佐,經本院准予借執行。是被告自借執行之日即113年5月7日起已無羈押之必要,應自該日起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