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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李宗濡李松諺陳莉妮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文智
指定辯護人
黃致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20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七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共同涉犯殺人罪嫌、殺人未遂罪嫌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重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勾串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執行羈押處分及禁止接見、通信,並分別自112年7月21日起,每2月各裁定延長羈押2月,並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因被告有另案確定判決尚待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助康字第514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佐,經本院准予借執行。是被告自借執行之日即113年5月7日起已無羈押之必要,應自該日起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陳莉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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