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玲
- 訴訟代理人
- 利美利律師
- 被告
- 茂捷企業行即洪仕軒
洪啓峯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易字第51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