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65號
- 原告
- 周書華 住○○市○○區○○○路000巷0號
- 被告
- 鍾益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刑事被告鍾益翔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1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因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