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黃柏霖、林育賢、錢毓華
- 原告陳玉格
- 被告邵怡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陳玉格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被 告 邵怡豪 匯豐建材行 山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洪正賢 被 告 于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宏 被 告 鑫星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松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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