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嘉豐、張瀚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陳嘉豐 被 告 張瀚中 汘益企業社即陳淑君 上列被告張瀚中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原交易字 第10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1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 第504條之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瀚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