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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黃紀錄

  • 被告
    李遠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遠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2663號),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李遠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以111年度 毒聲字第26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663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被告為上述施用毒品犯行後,扣得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 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呈嗎啡、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等件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與 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海洛因,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物,為警於同一時地搜索被告扣得物品,其中1包(附表編號2)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編號2甲基安非他命)等件在卷可憑,可認附表編號2至7所 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附表編號2至7包裝甲 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其內尚有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4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1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7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1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1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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