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秀芳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112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秀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2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1日報告編號2803D001、2803D002成分鑑定報告2份、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0月25日鑑定書附卷可佐,均核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名稱 數量 重量 合計驗餘淨重 1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26公克 1.44公克 2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33公克 3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30公克 4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33公克 5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36公克 6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28公克 7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30公克 8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26公克 9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30公克 10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22公克 11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31公克 12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27公克 13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28公克 14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22公克 15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28公克 16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20公克 17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22公克 18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27公克 19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22公克 20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28公克 2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18.2948公克 2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3.290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