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育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緩字第1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莊育齊前於民國109年間,因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9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1年1月7日起至112年1月6日止,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11年度緩字第124號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市值估價單、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鑑定意見書、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準此,上開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手機排線 49件 2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手機觸控螢幕 11件 3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手機背蓋 1件 4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手機殼 42件 5 仿冒「moshi」商標手機殼 7件 6 仿冒「酷企鵝」商標手機殼 13件 7 仿冒「大眼蛙」商標手機殼 8件 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手機殼 28件 9 仿冒「Supreme」商標手機殼 4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