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宗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宗賢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13日15時33分許登入「Mobile 01」 論壇討論區,以暱稱「百大」之帳號發表標題為「偷料的黑心建商」、內容為「小弟是建築工程人員,幾年前幫妹婿在屏東找房覺得屏東還蠻宜居的,加上近期屏東有許多公共建設拍板定案,故在屏東市區尋找新建案預計舉家南遷也能與妹妹住近一點彼此也有照應,但於忠孝路&自由路(近麥當 勞)有萬×建設大樓新建案赫然發現該大樓外牆佈滿密密麻 麻孔洞,防水塗料感覺怪怪的,於是就近一看驚覺螺桿拔除、偷料。螺絲桿釘簡稱螺桿,用途繫著固定兩邊模板用,正常會灌漿入結構體內,該公司用類似珍珠奶茶塑膠吸管套著螺桿,灌漿後模板拆除,再把吸管內螺桿抽出後將螺桿再次重複使用,因鋼筋貴而做偷料行為。重點抽出螺桿畢竟孔洞太多,會造成外牆防水容易失誤,如地震引起龜裂,大雨時會造成雨水滲入孔洞,流入室內,永久無法修補。當然螺桿全棟大樓拔除,柱孔洞太多,整棟大樓結構強度肯定會受損,這是偷料行為,就只為了省下螺桿的費用,卻危害整棟大樓的安危,這種昧著良心的施工法,實不可取」之貼文,並在該貼文下方張貼告訴人萬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建案之外觀照片,且在照片上加註「幾乎全棟偷料拔除螺桿影響結構安全及造成防水失敗」、「偷料拔除螺桿,影響結構安全及造成防水失敗」等文字,以上開不實內容指摘告訴人係偷工減料之黑心建商,而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揆諸上開 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