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10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英淇
- 被告
- 傑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稻井謙一(英文名:INAI KENICHI)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朱日銓律師、朱祐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36號、112年度偵字第16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英淇於民國108年9月至11月間擔任新加坡商傑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傑樂生技公司)員工,負責為被告傑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傑樂開發公司)管理「Jellice+3健康館」臉書粉絲專頁。被告傑樂開發公司係為推廣、銷售傑樂生技公司研發之保健品、保養品而成立,該公司名下無任何員工,係由傑樂生技公司之員工(如被告郭英淇)負責執行被告傑樂開發公司之業務。被告郭英淇明知如附表所示圖文標題之語文及美術著作圖片共6張為告訴人磐優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之語文及美術著作財產權,且由告訴人代表人劉育志發布在告訴人所經營的「照護線上」臉書粉絲專頁上,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詎被告郭英淇為推廣傑樂生技公司之保健食品,竟基於違反著作權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張貼時間,在址設屏東縣○○鄉○○路0號之傑樂生技公司內,以不詳方式重製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語文及美術著作圖片檔案後,使用手機或電腦,連結至網際網路,擅自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語文及美術著作圖片共6張公開傳輸至「Jellice+3健康館」臉書粉絲專頁,供不特定人瀏覽,且於搭配之貼文內提及傑樂生技公司保健食品購買連結,提升傑樂生技公司知名度及買氣,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圖片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嗣告訴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上網瀏覽前開「Jellice+3健康館」臉書粉絲專頁後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郭英淇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傑樂開發公司涉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科以同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罰金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第1項)。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第2項)」,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第101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被告郭英淇、傑樂開發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郭英淇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傑樂開發公司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則應科以罰金之刑,而上揭罪刑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郭英淇、傑樂開發公司達成和解,並於113年1月30日具狀對被告郭英淇、傑樂開發公司撤回告訴,有和解契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07至110頁),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至辯護人雖主張告訴人對被告郭英淇提起告訴部分已逾告訴期間,告訴應不合法等語。惟對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著作權法第101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告訴人代表人劉育志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上網瀏覽前開「Jellice+3健康館」臉書粉絲專頁而查悉上情後,於110年11月13日就「Jellice+3健康館」臉書粉絲專頁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乙事,業對被告傑樂開發公司提起告訴,有告訴筆錄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4至17頁),依上開著作權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告訴效力自及於被告郭英淇,因此,本案告訴未逾6月告訴期間,辯護人主張告訴人對被告郭英淇告訴已逾告訴期間等語(見本院卷第74至76頁),尚不可採,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庭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圖文標題 上傳至「Jellice+3健康館」臉書粉絲專頁之時間 證據資料 1 缺乏蛋白質的症狀 108年9月27日 警卷第37頁擷圖;刑事聲請再議狀附件2圖文擷圖 2 ⑴肌少症帶來的影響 ⑵診斷肌少症 ⑶肌少症的原因 ⑷肌少症的表現 (共4張圖片) 108年10月13日 警卷第33至36頁;刑事聲請再議狀附件1、9、10圖文擷圖 3 了解運動訓練與功效 108年11月3日 警卷第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