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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59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紀錄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晏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晏霖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楊晏霖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地點,以不堪之言詞辱罵告訴人,無視告訴人之人格尊嚴,所為誠屬不該,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獲得原諒,適度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前無論罪科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年齡、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475號
  被   告 楊晏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晏霖於民國112年4月1日12時2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屏東縣枋山鄉台一線南向451公里處時
    ,因細故對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駕駛沈宗正心生
    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之路上,以「幹你娘」之穢語侮辱沈宗正,足
    生損害於沈宗正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
二、案經沈宗正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晏霖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沈宗正、張琇掬(沈宗正同車之人)之證述相符,並有行
    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行車紀錄
    器錄影光碟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楊晏霖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檢察官  郭  書  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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