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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5號

妨害秩序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王以齊楊宗翰吳品杰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宏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具 保 人 林燕萩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191號、112年度偵字第3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燕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林宏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於111年12月6日因通緝而遭員警逮捕,並解送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經該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具保人林燕萩如數繳納現金後,由檢察官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臨時收據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緝卷第55、61、65、66頁)。嗣本院審理時,依被告之戶籍地即屏東縣東港鎮地址、及其於偵查及審理中所陳之現居地即高雄市楠梓區地址(見偵緝卷第44頁,本院卷第101頁)傳喚被告,惟被告於111年9月22日準備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此有送達回證、本院報到單暨該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3、135、197、199至200頁)。本院復行依上揭地址傳喚並拘提被告,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出庭應訊,否則將依法沒入保證金,但被告及具保人於112年10月27日準備程序仍未到庭、亦未拘獲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112年10月11日南市警楠分偵字第11273515700號附繳還拘票影本及報告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112年10月13日東警分偵字第11232950000號卷附繳還拘票及報告書、送達回證、本院報到單暨該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7至215、217、221至225、227至231、235至238頁),且查無在監、在押或死亡等紀錄,此有被告戶籍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39、243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卷別對照表簡稱 卷宗名稱 偵緝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191號卷 本院卷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5號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吳品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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