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黃淑玲、茂捷企業行即洪仕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被 告 茂捷企業行即洪仕軒 洪啓峯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易字第51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