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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鈴淑蕭筠蓉沈婷勻

原告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被告
茂捷企業行即洪仕軒

洪啓峯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易字第51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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