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呂德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德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1083、1472、1573、1839、2182、2373、2604、3310、3813、4537、4792、4846、4934、5209、5214、5266、7074、7756、7758、8191、9158號、111年度偵字第54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1 年度金訴字第96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壬○○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 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壬○○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在與資金代收代付 相關之合約書上簽名、蓋章後,授權他人持以與他人簽約,常與財產犯罪具有密切關係,可能為他人實施詐欺犯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去向、所在,製造金流斷點所用,竟仍基於縱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5至6月間某日某時許,在不詳 地點,為圖可獲得分紅之利益,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準備之萊億科技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之甲方姓名欄上,簽署其本人姓名、按捺指印及授權刻印蓋章,再由萊億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萊億公司)負責人周冠侖(尚無證據證 明周冠侖知情)簽署該合約書中之乙方姓名,表徵由周冠侖 為壬○○提供金流服務,實則係在隱匿、掩飾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之詐欺贓款,使檢警機關難以追查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持上開合約書向萊億公司申請金流代收服務,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各自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虛擬帳號內或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交付款項(匯款、繳費時間及金額、匯入之虛擬帳號、超商繳費代碼均詳如附表所載),再由周冠侖將前揭款項轉交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犯罪所得去向不明,已達模糊金流軌跡之功效,致使犯罪偵查人員難以透過不法所得金流查緝詐欺犯罪。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辛○○、申○○ 、宇○○、辰○○、天○○、癸○○(起訴書誤載為林家宜,應予更 正)、丑○○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地○○訴由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庚○○、丁○○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里港分局,酉○○、甲○○(原名乙○○○)訴由花蓮縣政府警察 局花蓮分局,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未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土城分局,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己○○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大安分局,子○○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亥○○訴 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暨丙○○(起訴書誤載為劉宇 豪,應予更正)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見110偵1083號㈠卷第224、296頁;本院卷第226至227頁),核與證人周冠侖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楊宏利、林勁宇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90030848 號卷第5至6頁;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00018931號卷第3至4頁;110偵4934號卷第11至14頁;110偵1573號卷第11至13頁;110發查383號卷第5至7、15至18、59至62頁正反面;110偵1083號卷㈠第267至269、295至297頁),並有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全家)109年9月21日全管字第2253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簡稱國泰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7134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臺灣銀行蘆洲分行109年10月26日蘆洲營密字第10950013151號函暨檢附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開戶相關資料、臺灣銀行營業部109年11月3日營存字第10901188271號函暨檢 附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開戶相關資料、國泰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12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99670 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萊億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國泰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11月23日國世存 匯作業字第1090179251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影本、國泰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80101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國泰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11月23日國世存 匯作業字第1090180148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全家109年11 月4日全管字第2579號函、臺中市政府110年3月26日府授經 登字第11007161000號函暨檢附最新登記相關資料、經濟部110年3月19日經授商字第11001046750號函、國泰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36633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國泰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3月2日國世 存匯作業字第1100023549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國泰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3396號 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國泰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1月12 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84445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國泰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12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85772號函、國泰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11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76663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萊 億公司訂單明細表、國泰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11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66396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國泰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10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51747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臺中市政府110年3月2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104100號函暨檢附最新登記相關資料、兆量科技 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周冠侖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手寫姓名及蓋手印(見里警偵字 第11030381300號卷第58頁;花市警刑字第1100005379號卷 第41至43頁;花市警刑字第1100005379號卷第51至58頁;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030029223號卷第61至62頁;高市警 旗分偵字第10972209903號卷第11頁;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00018931號卷第33至34、48至55頁;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030104292號卷第43至45頁;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0973705200號 卷第25至29頁;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03005050號卷第47、61至69頁;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5644601號卷第47至51 、53至57頁;110偵9158號卷第15至19頁;110偵1083號卷㈠第241至257頁;110偵1083號卷㈡第435至447頁;110偵1472號卷第17至21、23、215頁;110偵2373號卷第17至19頁;110偵3310號卷第15至19頁;110偵4537號卷第31至39、91頁;110偵4934號卷第15至17頁),及如附表「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詳見附表證據及出處欄),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論罪科刑之依據。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1次簽署合約書之行為,經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用以詐取如 附表編號1至24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物,係以客觀上一 行為幫助他人侵害不同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而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者,固不以其明知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有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且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並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7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成年人,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被害人施○旻於民國00年0月生,於案發時為15歲,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所稱之少年,此有被告及被害人施○旻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見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03005050號卷第19、42頁)。然由被告之行為以觀,其並未接觸被害人施○旻,顯無從知悉被害人施○旻之年紀,加以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預見遭詐騙之被害人施○旻為少年,並不違背其本意而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基於罪疑有利被告之法則,本件應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加重其刑之適用。 ㈣、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民國112年6月14日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被告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適用該條項減輕其刑,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既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就其幫助一般洗錢犯行自白不諱,即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所為既屬幫助犯,而衡 諸其幫助行為對此類詐欺、洗錢犯罪助力有限,替代性高,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乃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簽署向電子商務金流業者申請金流代收服務業務之合約書並交予他人,幫助他人遂行上開犯罪行為,除致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亦使實施上開犯行之人得以隱匿真實身分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更造成檢警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而其縱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幫助詐欺、洗錢之犯行,但仍有間接故意,自無從阻免本件犯行之成立,所為殊值非難,且被告此前已有多次詐欺、偽造私文書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 本院卷第29至74頁),足見其素行非佳,又迄今均未與告訴 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或賠償其等損失,均併為其不利之考量。另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一再表示有與告訴人和解之意願,惟經本院安排期日試行和解,並除依法傳喚被告到庭,更以電話告知被告務必遵期到庭,被告仍未遵期到庭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報到單、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26、243、257至259頁),實難認被告確有與告訴人、被害人和解之誠意而為其有利之考量;復審酌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中始坦承犯行,態度普通,及其未直接參與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其惡性及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兼衡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詳見本院卷第22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 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 下之刑之罪」為限,本件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是縱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依上開規定反面解釋,仍不得 易科罰金,惟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併予說明。 四、被告雖將上開合約書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已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對被告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可言,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之 適用。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書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雪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恩慈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經過 最終匯入萊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虛擬帳戶/超商繳費代碼 證據及出處 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 告訴人甲○○ 於109年3月某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允兒」之人,向其佯稱:在「https://xn2.xinya8888.com/cust/login」投資,並由Line暱稱「紫芯」之人帶領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 ①109年6月26日下午5時12分許 ②同日下午5時22分許 ③同日下午10時4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0時32分許,應予更正) ④同日下午10時5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0時51分許,應予更正) ⑤同日下午11時1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1時5分許,應予更正) ⑥翌(27)日下午1時41分許 ⑦109年7月31日下午2時許 ⑧109年7月31日下午2時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1時21分許,應予更正) ⑨109年7月31日下午11時21分許 ⑩109年7月31日下午11時26分許 ①3萬元 ②5萬元 ③4萬元 ④5萬元 ⑤1萬元 ⑥4萬元 ⑦5萬元 ⑧5萬元 ⑨5萬元 ⑩2萬5,000元 ①000-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000 ③000-0000000000000000 ④000-0000000000000000 ⑤000-0000000000000000 ⑥000-0000000000000000 ⑦000-0000000000000000 ⑧000-0000000000000000 ⑨000-0000000000000000 ⑩000-0000000000000000 甲○○於警詢中之陳述、萊億公司110年7月7日(109)萊字第31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甲○○之中國信託、台新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中國信託、台新銀行存簿內頁影本、甲○○與自稱「允兒」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擷圖(見花市警刑字第1090028420號卷第3至5、7至10、29至40、43至61、65至67、69至73、75頁) 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辛○○ 於109年4月24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甯甯」,向其佯稱:其親友已破解博弈網站,訛以投資為由云云,致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 109年8月27日下午9時4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9時48分許,應予更正) 1萬元(告訴人於109年8月31日曾領取2,000元,實際遭詐金額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辛○○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19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9日兆字第109016號函、萊億公司109年11月24日(109)萊字第008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辛○○與自稱「甯甯」、「君臨」、「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玉山銀行金融卡正面影本(見110偵1083號卷(一)第7至9、11、13、15至31、33至57、59、61至65頁) 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告訴人戊○○ 於109年5月中旬某日,詐騙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暱稱「陳曉茹」之人,向其佯稱:投資其表哥「黃威」在鼎盛智能投資「http://dsp15.dsp5858.net-比特幣期貨交易」的專案,獲利達420萬元之後即可出金云云,致戊○○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 ①109年6月13日下午2時26分許 ②109年6月15日下午7時6分許 ③109年6月17日下午10時17分許 ④109年6月22日下午10時48分許 ⑤109年6月22日下午10時48分許 ⑥109年6月23日下午12時51分許 ⑦109年6月24日下午8時28分許 ⑧109年6月27日下午3時36分許 ⑨109年6月27日下午8時12分許 ①3萬元 ②1萬5,000元 ③1萬740元 ④5萬元 ⑤5萬元 ⑥5萬元 ⑦5萬元 ⑧2萬元 ⑨5萬元 ①000-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000 ③000-0000000000000000 ④000-0000000000000000 ⑤000-0000000000000000 ⑥000-0000000000000000 ⑦000-0000000000000000 ⑧000-0000000000000000 ⑨000-0000000000000000 戊○○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17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1日兆字第109045號函、萊億公司110年3月16日(109)萊字第23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戊○○之台新、玉山、國泰世華銀行封面及內頁影本(見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00018931號卷第5至8、11至13、14至31、35至36、41至47、56正反頁) 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告訴人 宇○○ 於109年6月初某日(起訴書誤載為6月中旬,應予更正),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亦叡」,向其佯稱:可指導其在「http://ai5.asi-tw.com」網站投資,急須用錢云云,致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 ①109年6月27日下午10時1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0時12分許,應予更正) ②109年6月29日下午8時3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8時32分許,應予更正) ③109年7月2日下午5時5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5時52分許,應予更正) ④109年8月28日下午9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9時25分許,應予更正) ①1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3萬元 ①000-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000 ③000-0000000000000000 ④000-0000000000000000 宇○○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3日(109)萬字第753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0日兆字第109027號函、萊億公司110年1月20日(109)萊字第16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刑事呈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宇○○與自稱「亦叡」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相關資料擷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表(見110偵1472號卷第7至9、11至12、27、31、33至49、59至61、67、73至79、85至91、95至96頁) 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告訴人丑○○ 於109年6月29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思」、「梁至景」之人,向其佯稱:在「http://an.efm88.net/transfer」指導其操作數據可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持右列所示繳費代碼至超商繳付右列所示金額。 ①109年6月30日下午1時27分許 ②109年7月1日下午6時52分許 ③109年7月2日下午6時25分許 ①1,000元 ②3,510元 ③5,400元 ①以超商繳費模式交付款項(超商代碼GMPZ0000000000) ②以超商繳費模式交付款項(超商代碼GMPZ0000000000) ③以超商繳費模式交付款項(超商代碼GMPZ0000000000) 丑○○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8日(110)萬字第014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日兆字第110042號函、萊億公司110年3月6日(109)萊字第20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丑○○之統一便利商店交易翻拍畫面(見110偵4846號卷第9至13、17、19、21、23至31、35至41頁) 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告訴人己○○ 於109年7月9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亮菁菁」、「菲」之人,向其佯稱:可鑽博奕網站漏洞,可帶領操作,保證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 109年7月10日下午7時35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己○○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18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5日兆字第109005號函、萊億公司110年4月13日(109)萊字第25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己○○與自稱「菲」、「亮菁菁」詐欺集團成員之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擷圖、台新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90030848號卷第4正反、7至15、19、21至28、40至41頁) 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告訴人卯○○ 於109年7月21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曦兒」之人,向其佯稱:在「http://cla250.jinfeng80.com」透過電腦程式來賺錢云云,致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 ①109年8月6日下午7時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7時2分許,應予更正) ②翌(7)日下午6時2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6時24分許,應予更正) ①4,000元 ②4,000元 ①000-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000 卯○○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9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兆字第110046號函、萊億公司110年4月2日(109)萊字第24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卯○○與自稱「曦兒」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擷圖、中國信託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0偵4934號卷第7至10、21、25、27、29至43、45至53、55至60、62頁) 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被害人寅○○ 於109年7月23日前,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語恩」之人,向其佯稱:在「http://xn10.xinya8888.com」投資博奕平台云云,致寅○○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持右列所示繳費代碼至超商繳付右列所示金額。 ①109年7月23日下午5時3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5時37分許,應予更正) ②同日下午5時37分許 ③同日下午7時2分許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①以超商繳費模式交付款項(超商代碼GMPZ0000000000) ②以超商繳費模式交付款項(超商代碼GMPZ0000000000) ③以超商繳費模式交付款項(超商代碼GMPZ0000000000) 寅○○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5日(110)萬字第037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4日兆字第109035號函、萊億公司110年3月8日(109)萊字第21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超商付款頁面翻拍擷圖、寅○○與自稱「陳語恩」、「陳立銘Li」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擷圖(見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0972209903號卷第7、9、13至21、27至31、33至34、71、73、75至77、90至118頁) 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告訴人戌○○ 於109年8月3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ill」之人,向其佯稱:透過賽車博奕平台「http://start26.fxc777.net/」操作,指導其下注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 ①109年8月4日下午4時35分許 ②同日下午6時1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6時50分許,應予更正) ①5,000元 ②1萬4,000元 ①000-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000 戌○○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5日(110)萬字第039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4日兆字第109037號函、萊億公司110年2月25日(109)萊字第19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戌○○與自稱「jill」、「福星線上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030029223號卷第2至4反、40至41、47、53至60、65至66頁) 1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告訴人地○○ 於109年8月4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B忙碌中」,向其佯稱:可指導其在「http://at.efm88.net」網站投資美金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 109年8月5日下午10時5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0時45分許,應予更正) 8,91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地○○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92號函暨檢附兆量科技有限公司、萊億公司歷史交易明細、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5日兆字第109001號函、萊億公司109年11月24日(109)萊字第9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地○○與自稱「梁至」、「EFM-客服專線」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0972613402號卷第3至7、11至22-1、33至34、38至39、42-1、43頁) 1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告訴人癸○○ 於109年8月8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宜雯」之人,向其佯稱:透過投資平台「http://start77.fxc777.net/」操作,保證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 ①109年8月11日下午5時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4時59分許,應予更正) ②同日下午8時1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8時12分許,應予更正) ①5,000元 ②1萬4,000元 ①000-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000 癸○○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14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9日兆字第109017號函、萊億公司109年11月11日(109)萊字第3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癸○○與自稱「宜雯」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相關資料擷圖、國泰世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存摺封面影本(見110偵3310號卷第7至11、13、21、23至35、39至55頁) 1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告訴人酉○○ 於109年8月10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菲」之人,向其佯稱:可在「http://CLA180.JINFENG80.com」投資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遂分別依指示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及持右列所示繳費代碼至超商繳付右列所示金額。 ①109年8月10日下午9時42分許 ②翌(11)日下午5時24分許 ①3,000元 ②8,000元 ①以超商繳費模式交付款項(超商代碼GMPZ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000 酉○○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75號、同年10月5日(109)萬字第637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5日兆字第109012號、同年11月15日兆字第109021號函、萊億公司109年11月24日(109)萊字第7號、同年12月21日(109)萊字第12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統一便利商店繳費明細暨交易翻拍畫面、彰化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花市警刑字第1100005379號卷第1至3、6至10、12、28、30至40、44至50頁) 1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告訴人庚○○ 於109年8月22日(起訴書誤載為109年8月24日,應予更正),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悅悅」之人,向其佯稱:利用博奕平台漏洞,在「http://win775.fxc777.net/」網站儲值現金後就可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遂分別依指示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及持右列所示繳費代碼至超商繳付右列所示金額。 ①109年8月24日下午6時3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6時31分許,應予更正) ②翌(25)日下午12時34分許 ③翌(25)日下午9時36分許 ①5,000元 ②1萬元 ③1萬元 ①以超商繳費模式交付款項(超商代碼GMPZ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000 ③以超商繳費模式交付款項(超商代碼GMPZ0000000000) 庚○○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6日(109)萬字第626號、同年10月8日(109)萬字第644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5日兆字第109011號函、萊億公司109年11月11日(109)萊字第4、5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臺中市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匯款交易明細、庚○○與自稱「悅悅」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個人頁面擷圖(見里警偵字第11030381300號卷第4至7、9至17、19、21至35、44、47至54、59至60、64至65頁) 1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告訴人丙○○ 於109年8月底至9月初某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明義」之人,向其佯稱:透過鑫亞國際平台網站投資云云,致丙○○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 ①109年9月1日下午11時5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1時35分許,應予更正) ②翌(2)日下午3時3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3時39分許,應予更正) ③翌(2)日下午3時4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3時45分許,應予更正) ①4萬7,500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①000-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000 ③000-0000000000000000 丙○○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9日(110)萬字第1008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3日兆字第110068號函、萊億公司110年3月16日(109)萊字第23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丙○○與自稱「Vivi」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相關資料擷圖、臺灣土地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見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5644601號卷第7至11、13至15、17至18、21至25、29、31、37、39、43至45、59、61、63至79頁) 1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被害人午○○ 於109年9月17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as840214」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向其佯稱:在「http://star02.fxc777.net/」網站儲值現金後就可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 ①109年9月18日下午9時32分許 ②翌(19)日下午9時41分許 ①2,000元 ②4,000元 ①000-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000 午○○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66號函、萊億公司109年10月23日(109)萊字第2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午○○與自稱「柚柚」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相關資料擷圖(見里警偵字第11030381300號卷第67至69、71至88、90正反頁) 1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告訴人辰○○ 於109年9月18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琇育」,向其佯稱:可指導其在「http://tncgo888.com」網站投資云云,致辰○○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 ①109年9月18日下午7時5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7時46分許,應予更正) ②翌(19)日下午10時5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0時50分許,應予更正) ①1,000元 ②8,000元 ①000-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000 辰○○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1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6日兆字第109023號函、萊億公司110年1月15日(109)萊字第15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辰○○與自稱「琇育」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與相關資料擷圖、中國信託、郵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封面影本(見110偵1573號卷第7至10、15、17、19至29、33、35至45、47、49、51至60頁) 1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告訴人丁○○ 於109年9月25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鈺婷」之人,向其佯稱:透過卡洛斯娛樂城博奕平台「http://1782.htn1788.net/」投資下注,保證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持右列所示繳費代碼至超商繳付右列所示金額。 109年9月28日上午10時9分許 1,000元 以超商繳費模式交付款項(超商繳費代碼GMPZ0000000000) 丁○○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30日(109)萬字第719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0日兆字第109028號函、萊億公司110年1月12日(109)萊字第13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便利商店交易翻拍畫面、自稱「kaoyunhsin」、「鈺婷」詐欺集團成員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個人頁面及相關資料擷圖(見110偵5209號卷第13至15、19至21、23至25、143至151、157、159頁) 1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告訴人巳○○ 於109年9月28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銘威」之人,向其佯稱:至歐盟牌照交易平台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 109年10月8日下午5時1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5時5分許,應予更正)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巳○○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日(110)萬字第718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2日兆字第110062號函、萊億公司110年7月6日(109)萊字第30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鼓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稱「珮吟」詐欺集團成員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個人頁面及相關資料擷圖(見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030104292號卷第12至13、15、18至20、23、26至27、50、59-1至63、69頁) 1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告訴人未○○ 於109年10月6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彤」之人,向其佯稱:透過卡洛斯娛樂城博奕平台「http://run077.htn1788.net/」操作,指導其下注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 109年10月6日下午8時4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8時36分許,應予更正)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未○○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3日(109)萬字第770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1日兆字第109031號函、萊億公司110年3月10日(109)萊字第22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擷圖、未○○與自稱「雅彤」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相關資料擷圖(見110偵4537號卷第9至13、17、19、21至29、41至45、49、53至55、57至59、63至69頁) 20(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 告訴人子○○ 於109年10月6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瑤」之人,向其佯稱:透過卡洛斯娛樂城平台「http://ccer.htn1788.net/」賽馬,帶領其下注可贏得賽馬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 ①109年10月6日下午9時5分許 ②翌(7)日下午5時50分許 ③翌(7)日下午11時36分許 ④109年10月8日下午9時5分許 ⑤109年10月12日下午8時11分許 ①3,000元 ②2,000元 ③8,400元 ④3,000元 ⑤2,000元 ①000-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000 ③000-0000000000000000 ④000-0000000000000000 ⑤000-0000000000000000 子○○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109)萬字第832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1日兆字第110032號函、萊億公司110年1月29日(109)萊字第17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桃園市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子○○與自稱「瑤」、「卡洛斯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相關資料擷圖、永豐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0973705200號卷第31、33、35至51、125至136、139至140、143至161、173、175頁) 2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 告訴人亥○○ 於109年10月13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卡洛斯客服」之人,向其佯稱:透過卡洛斯娛樂城平台「http://1782.htn1788.net/」儲值點數下注博奕可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 109年10月14日下午2時45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亥○○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9日(110)萬字第383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7日兆字第110060號函、萊億公司110年6月8日(109)萊字第29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亥○○之玉山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擷圖、亥○○與自稱「卡洛斯客服」、「第三方支付」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相關資料擷圖(見110偵9158號卷第9至14、21、23、25至41、43至45、47至95、97、105、129頁) 2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告訴人申○○ 於109年10月14日前某日,詐騙集團成員在博弈網站,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宋薇」,佯稱:先儲值,待獲利後會匯回其帳戶云云,致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 109年10月15日下午7時4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7時41分許,應予更正) 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申○○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0日(109)萬字第785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0日兆字第109026號函、萊億公司110年1月20日(109)萊字第16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申○○與自稱「宋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相關資料擷圖(見110偵1472號卷第5至6、25、29、33至49、51至57、65、71、83、93頁) 2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告訴人天○○ 於109年10月16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語萱」之人,向其佯稱:透過博奕平台投注可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 ①109年10月16日下午9時55分許 ②翌(17)日下午2時45分許 ①5,000元 ②4,000元 ①000-0000000000000000 ②000-0000000000000000 天○○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3日(109)萬字第751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8日兆字第109025號函、萊億公司109年12月6日(109)萊字第11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莿桐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天○○與自稱「語萱」、「卡洛斯客服」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相關資料擷圖(見110偵2373號卷第7至9、11、21、23、25至33、35至59、65、69至77頁) 2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 被害人施○旻(民國00年0月生;起訴書誤載為告訴人,應予更正) 於109年10月19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甜心」之人,向其佯稱:透過卡洛斯娛樂城平台「http://1782.htn1788.net/LOTTERY」下注賽馬,保證獲利云云,致施○旻陷於錯誤,遂分別依指示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所示虛擬帳戶內,及持右列所示繳費代碼至超商繳付如右列所示金額。 ①109年10月19日下午8時45分許 ②同日下午9時50分許 ①1,000元 ②2,000元 ①以超商繳費模式交付款項(超商繳費代碼GMPZ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代碼為GMPZ0000000000,應予更正) ②000-0000000000000000 施○旻於警詢中之陳述、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4日(109)萬字第802號、同年月29日(109)萬字第862號函、兆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1日兆字第109030號函、萊億公司110年5月5日(109)萊字第27號函暨檢附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施○旻與自稱「甜心」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相關資料擷圖(見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03005050號卷第39至41、43至45、48至50、53至60、70至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