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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4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涂裕洪詹莉荺潘郁涵

原告
張志有
被告
高誠陽
被告
高嘉璟
被告
慶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逢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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