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172號
- 原告
- 蔡鴻櫻
- 被告
- 尤朝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7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尤朝正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被告尤朝正被訴112年度易字第748號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則原告蔡鴻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