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楊麗貞、三和企業社即陳君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90號 原 告 楊麗貞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律師 被 告 三和企業社即陳君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