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德仁、陳永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62號 原 告 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仁 訴訟代理人 陳芳瑜 被 告 陳永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 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判決在案,惟業經原告於112年6月27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送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