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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6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黃柏霖張雅喻林育賢

原告
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仁
訴訟代理人
陳芳瑜
被告
陳永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判決在案,惟業經原告於112年6月27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送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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