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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李宗濡陳莉妮李松諺

原告
許文居
原告
張妹
原告
許祐瑋
原告
許祐愷
原告
許祐嘉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許雅惠
被告
曾家鴻
被告
金鑫鋼鐵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宗斌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交訴字第141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2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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