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黃紀錄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穎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穎隆前因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61號審理後,雖判處被告罪刑確定,惟認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製造毒品犯行相關而未諭知沒收,另被告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則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1月10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大麻所用乙節,業據被告於審理中自承,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水煙斗 1支  2 木製菸斗 1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