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44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孫榮駿
具 保 人 蘇泓霖(原名:蘇振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泓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泓霖因被告孫榮駿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9月1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被告。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7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5年8月、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5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896號判決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3年7月10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
㈡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嗣於113年10月24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發布通緝,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拘票暨報告書影本、113年9月6日屏檢錦祥113執4089字第1139036945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可徵被告顯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