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2號
- 自訴人
- 黃旭斌
- 代理人
- 鄭伊鈞律師
- 代理人
- 陳錦昇律師
- 被告
- 吳枝蓮
- 被告
- 許吉生
- 被告
- 鄭翊中
- 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 吳澄潔律師
- 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 張錦昌律師
- 第三人
- 即參與人
- 新年建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枝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及114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自訴人黃旭斌出生日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二、原判決之原本當事人欄中自訴人黃旭斌應補充「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原判決之正本關於自訴人黃旭斌出生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黃旭斌之出生日期應如主文所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判決之正本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而原判決之原本漏未記載其出生年月日,惟此尚不影響於裁判對象之同一,及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