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許文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許文居 張妹 許祐瑋 許祐愷 許祐嘉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雅惠 被 告 曾家鴻 金鑫鋼鐵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宗斌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交訴字第141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2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