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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王以齊吳品杰林鈺豐

附民原告 張宇徨 身分資料詳卷

附民被告 鄞世德 身分資料詳卷

附民被告 永明農產行即鄞永明 身分資料詳卷

附民被告 龍成農產行即鄞龍成 身分資料詳卷

附民被告 聖興農產行即曾惠櫻 身分資料詳卷

本件原告因被告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69號),

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鈺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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