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77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長紘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萬丹戶政 竹田辦公室)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935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長紘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吳長紘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准予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又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聲請人以被告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等語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予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