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朝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朝來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7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刑法第三○九條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於本案之適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依憲法訴訟法第57條前段規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送文德 附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