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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7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吳品杰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易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132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簡字第1168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光奕車藝美學」洗車行之負責人,告訴人即少年黃○庭(真實姓名詳卷,案發時為16、17歲)前為該車行之學徒。被告因與告訴人發生糾紛,心生不滿,竟基於以文字散布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17日前某時,在社交媒體Instagram上,張貼載有「生日快樂 出來還錢」、「叫你爸趕快拿錢出來 還開幕勒/三萬都拿不出來 開個毛/別給他們洗車 他們會偷開客人的車出去飆/開客人的車出去撞掉還不賠錢」、「來我這裡學東西 沒叫你拿學費出來還給你薪水是看你可憐 要不是你哥來拜託我 我也不請你這個2486/三萬塊而已 你老爸拿不出來?/偷開客人的車出去在科大路開100多/就你最厲害」等文字之貼文數則,復於同日某時,在社交媒體Facebook社團「萬丹鄉民爆報」中,張貼載有「此人在我這裡學汽車美容 無照還偷開客人的車出去車禍 不賠償/去找過他爸爸談了 爸爸一直說要跟車禍當事者和解 才要來付修車費/但我很納悶 不是應該先處理修車費 要賠償那是你跟車禍當事者的事吧/整台汽車左側爛掉 換後車門板件+前葉子板+後葉子板烤漆+板金$38000 我也說我幫你出8000你拿30000也不要/今天你偷開客人車出去......無照又開一百多」等文字之貼文,又於112年12月17日某時,在屏東縣○○鄉○○路000號前牆壁、圍欄、電線桿、反光鏡等處張貼傳單數張,傳單內容即為前揭Instagram貼文擷圖之彩色影本。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毀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毀謗罪嫌部分,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審理時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5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瀞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吳紀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品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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