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26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進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進丁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市○○巷○○○○○號。
理由
一、被告蔡進丁因竊盜案件,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事實,且有事實足認有再行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予以羈押3月,並自同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審酌被告犯罪嫌疑雖屬重大,且仍有羈押之原因,惟考量本案之訴訟進度,以及被告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事,應認限制被告之住居已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