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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26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鈴淑李嘉欣陳政揚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進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進丁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市○○巷○○○○○號。

理由

一、被告蔡進丁因竊盜案件,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事實,且有事實足認有再行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予以羈押3月,並自同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審酌被告犯罪嫌疑雖屬重大,且仍有羈押之原因,惟考量本案之訴訟進度,以及被告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事,應認限制被告之住居已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李嘉欣

                  法 官 陳政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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