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14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馨云
李嘉祥
張百洲
陳玲月
潘氏玉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630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內容更正如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所示之誤載,且此一更正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張百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張百洲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