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宜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宜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0樓) 代 表 人 楊智凱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639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訴字第52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宜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一耀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參仟五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廠商一耀營造有限公司(後改名為宜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前代表人張耀寬(張耀寬被訴部分業經本院審結),與廠商張淑英、張江山、張正霖(張淑英、張江山、張正霖業經本院審結),以及謝菊香、曹竣斐、石志安、張朕銘、張智傑(謝菊香、曹竣斐、石志安業經另案判處罪刑;張朕銘、張智傑業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不論公共工程係採指定廠商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均係欲透過公平、公開之方式,經由市場競爭機制,以決定價格而求公共工程之精實,苟利用詐術使特定之廠商得標而進行圍標,將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並致市場競爭功能蕩然無存,廠商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制度失其意義;黃綉惠、詹惠月(黃綉惠、詹惠月業經本院審結)均係屏東縣高樹鄉公所(下稱高樹鄉公所)之約僱人員,黃綉惠自民國104年3月起負責高樹鄉公所之收文業務,詹惠月則負責檔案管理業務,與黃綉惠互為代理人,均得知悉高樹鄉公所招標之工程案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等招標時之應秘密事項,黃綉惠、詹惠月均明知該等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均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其等均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緣謝菊香、曹竣斐因見高樹鄉公所招標、發包之工程有利可圖,即互相配合,由謝菊香向黃綉惠、詹惠月施壓要求其等洩漏前述招標之應秘密事項,由曹竣斐與石志安、張朕銘、張智傑等人籌組圍標集團(下稱曹竣斐集團),謝菊香、曹竣斐集團遂與如附表所示各該廠商等人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黃綉惠即於下列㈠所示標案、詹惠月則於下列㈡所示 標案之投標時間截止前,分別基於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犯意,在高樹鄉公所內,將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告知謝菊香,待謝菊香自黃綉惠、詹惠月得知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旋將之轉知曹竣斐,由曹竣斐集團派員於投標截止日前,輪流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要求其他廠商勿投標,再由內定得標之廠商提供一定比例之工程款為渠等圍標之對價,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高樹鄉公所於106年6月2日辦理附表編號1所示標案公開招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張耀寬為使一耀營造有限公司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程,即請曹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邀請同樣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編號1所示陪標廠商參與投標,謝菊香則於106年6月7日截止投標日下午4時前某時,要求黃綉惠將其職務上知悉本標案 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7日下午4時許,將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團則在投標截止日前,派員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即加以攔阻並勸退,以此方式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並製造形式上附表編號1所示 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使經辦該標案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6年6月8日上午10時許開標,由一耀營造有限公司以新臺 幣(下同)81萬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高樹鄉公所於106年6月6日辦理附表編號2所示標案公開招標,採最低價方式決標,張耀寬為使一耀營造有限公司得以順利承作該標案工程,即請曹竣斐集團圍標,與曹竣斐集團、謝菊香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曹竣斐邀請同樣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且無投標真意之附表編號2所示陪標廠商參與投標,謝菊香則於106年6月12日截 止投標日下午4時前某時許,要求詹惠月將其職務上知悉本 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洩漏予謝菊香,謝菊香並於12日下午4時許,將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轉知曹竣斐,曹竣斐集 團則在投標截止日前,派員駐守在高樹鄉公所外,如有預期外廠商欲投標即加以攔阻並勸退,以此方式符合政府採購法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並製造形式上附表編號2所示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行詐術,使經辦該標案之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參與投標廠商家數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且係不同廠商間之公平競爭而於106年6月13日上午10時許開標,由一耀營造有限公司以72萬5,000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黃綉惠於偵查中之證述。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詹惠月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淑英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謝菊香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㈤證人曹竣斐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㈥證人石志安於偵查中之證述。 ㈦證人即高樹鄉公所現任秘書廖榮長於偵查中之證述。 ㈧證人即高樹鄉公所前秘書江志鵬於偵查中之證述。 ㈨高樹鄉公所辦理工程涉嫌不法案調查報告。 ㈩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現場蒐證報告。 廠商名冊表。 黃綉惠、詹惠月之104年度至106年度簽到簿影本。 一耀營造有限公司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 宜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宜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一耀營造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 桃園市政府112年11月21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1125790號函。如附表所示證據出處欄所載證據。 同案被告張耀寬即一耀營造有限公司前代表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被告宜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智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三、應適用之法條: ㈠被告宜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其前代表人即同案被告張耀寬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2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各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 罰金。 ㈡爰審酌被告宜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其前代表人張耀寬虛增投標廠商家數,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嚴重損害公益,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宜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刑金額如主 文所示。復衡量被告宜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所犯上開罪名之犯罪類型、特性相同,且犯罪時間接近,審酌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整體綜合評價,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㈡再按違反政府採購法妨害投標犯行之不法性在於取得訂立採購契約機會之方式,要非採購契約之履行本身,而契約價金本為招標機關為執行標案所應支出成本,並為廠商實際履行契約之對價,難認與犯罪行為具直接關聯性,是以關於本案犯罪直接利得之認定,應限於廠商因取得訂立採購契約機會可賺取之利潤,至於因合法履行採購契約而支出之營業成本及費用,本非以不法方式取得締約機會之直接利得,自始不在犯罪所得範圍內,此與沒收犯罪所得之總額原則(不扣除取得犯罪所得之成本)尚無牴觸。準此,本案犯罪所得既無法單純以上開契約價金逕予認定,且計算上尚須綜合被告承建營造公司當時營運情形及市場狀況等相關因素予以評估,應屬犯罪所得認定顯有困難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估算認定。 ㈢經查,同案被告張耀寬於本院供稱:我得標之如附表編號1、 2所示標案,賺取之利潤為1成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61、362頁),則本院認宜以前揭比例計算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1 、2所示標案得標價分別為81萬、72萬5,000元,依一成計算所賺取之利潤分別為8萬1,000元、7萬2,500元。前揭犯罪所得合計15萬3,500元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之規定,對被告宜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州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帝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簡易庭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郭淑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92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編號 標案名稱 得標廠商 陪標廠商 證據出處 1 106舊庄新南道路排水改善工程 一耀營造有限公司(張耀寬,交由陳帛翊製作投標資料並投標) ①大道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郭常雄) ②沁琳營造有限公司(張江山製作投標資料後,交由張正霖投標) 決標公告、阿輝即曹竣斐(0000-000-000)於106年6月5、6、7日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106舊庄新南道路排水改善工程)(偵卷二第24至28頁) 2 106舊庄大和路旁道路改善工程 一耀營造有限公司(張耀寬) ①毅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張淑英) ②沁琳營造有限公司(張江山製作投標資料後,交由張正霖投標) 行蒐相關照片、通訊監察譯文(偵卷一第56至64頁)、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偵卷一第70至74頁) 卷別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警聲搜字第1469號卷 警聲搜卷 2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751號卷一 他卷一 3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751號卷二 他卷二 4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96號卷一 偵卷一 5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96號卷二 偵卷二 6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744號卷一 偵卷三 7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744號卷二 偵卷四 8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744號卷三 偵卷五 9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744號卷四 偵卷六 10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451號卷一 偵卷七 11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451號卷二 偵卷八 12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396號卷 偵卷九 13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9號卷 本院卷一 14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5號卷一 本院卷二 15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5號卷二 本院卷三 16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5號卷三 本院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