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10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吳昭億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鉅榮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647號、113年度偵字第8927號、113年度偵字第8928號、113年度偵字第892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83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鉅榮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黃鉅榮於民國113年4月30日13時許,至址設屏東縣○○市○○○路0號之屏東榮民總醫院心臟內科202號診間,因對該院心臟科醫師林彤宥先前執行手術之結果不滿,竟基於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及傷害之犯意,徒手揮拳毆打林彤宥之鼻樑處,並與林彤宥發生肢體拉扯,致林彤宥受有顏面多處鈍挫傷及右手、右手肘鈍挫傷等傷害,並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林彤宥執行醫療業務。案經林彤宥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鉅榮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彤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3頁至第15頁、偵6647卷第79頁至第82頁)、證人黃妍郗、白念萍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第16頁至第21頁),並有告訴人之屏東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見警卷第27頁)、傷勢照片(見警卷第30頁)、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警卷第31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傷害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於診間正執行醫療業務,竟仍因一時氣憤毆打告訴人,使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勢,亦妨害其醫療業務執行,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全數賠償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可參,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考量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之身心狀況(見偵6647卷第85頁)、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4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尚能坦承犯行表示悔悟,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全數賠償完畢,已如前述,告訴人對於給予被告緩刑並無意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見本院卷第77頁),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邱瀞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莉紜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吳昭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
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