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乙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乙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乙平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洪乙平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 賭博財物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賺取所需,存有僥倖心態,透過網際網路賭博財物,欲藉射倖行為之賭博迅速不勞而獲,助長賭風,有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情節、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張明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64號被 告 洪乙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乙平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21時34分許,先將賭金新臺幣1,000元以第三方儲值之方式轉入「皇家娛樂城」賭博網站(網址:888ry8.com)之使用者帳戶錢包內(使用者帳號:S791126號,使用者名稱:梁兆宏),再於111年12月31日後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連接網際網路,並以帳號、密碼登入「皇家娛樂城」賭博網站 後,依該網站提供之賠率,下注百家樂遊戲,而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經營前開網站之人對賭。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乙平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皇家娛樂城賭博網站畫面擷圖6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 賭博財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檢 察 官 李忠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