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9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林暘叡
- 指定辯護人
- 張清富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暘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暘叡(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4年7月24日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09號判決判處罪刑,該判決於114年7月31日送達被告之同居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429頁),被告則於上訴期間內之1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