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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85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姿佑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作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9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作義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作義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以一過失之駕車行為同時致告訴人陳正良、黃秀月受傷,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被告於本案車禍事故發生後停留現場,並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而自首並接受裁判乙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車上路,竟疏未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肇生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告訴人陳正良、黃秀月分別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勢,所為誠屬不該;惟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年齡、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姿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596號
  被   告 吳作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作義於民國114年1月15日14時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屏東縣里港鄉永樂路由東往西方向行
    駛,駛至上開路段與八德路交岔路口擬左轉之際,本應注意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
    燈,而依當時天候晴、無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等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特別情事,竟疏未
    注意即貿然左轉,適有陳正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搭載黃秀月),沿永樂路同向自後方直駛而至,因
    而閃避不及發生碰撞,使陳正良受有右膝挫傷之傷害;黃秀
    月受有右耳、右手掌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正良、黃秀月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作義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陳正良、黃秀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
    ,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各1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A2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談話
    紀錄表、復興醫療社團法人復興醫院診斷證明書、車籍、駕
    籍資料各2份、現場照片20張、現場監視器影像暨擷圖畫面6
    張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另依
    卷附之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所載,因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
    來資料並未報明肇事人姓名,堪認員警到場時,並不知悉肇
    事者之年籍資料,而被告於警方到場時,有留在現場,並當
    場向警方承認為肇事人,應係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要
    件,請斟酌是否減輕其刑。復請審酌被告迄至偵查終結前仍
    未告訴人2人調解成立,未能彌補告訴人2人所受損害等情,
    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蕭 惠 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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