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1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榮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起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施榮宗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郭定和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民國114年11月25日車禍和解書、114年11月27日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憑(見交訴卷第45至49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另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庭提起公訴。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調偵字第653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