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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113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楊宗翰戴廷伃黃郁涵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榮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起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施榮宗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郭定和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民國114年11月25日車禍和解書、114年11月27日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憑(見交訴卷第45至49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另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庭提起公訴。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調偵字第653號起訴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戴廷伃

                  法 官 黃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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