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9號
- 公 訴 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 孫金允澤
- 選任辯護人
- 薛國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金允澤之駕駛執照因酒駕遭註銷。民國113年9月10日18時35分許,其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枋寮鄉中山路2段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電號:00-00-0000-00-0電線桿前,欲右轉進入產業道路,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以避免危險之發生,且依當時行車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貿然右轉,適同向後方,告訴人辜裔涵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處,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人車倒地後,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側踝部擦傷、左側踝部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膝部擦傷、前胸壁挫傷、頭皮鈍傷、左側肩膀挫傷、左側上臂挫傷之傷害等語。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本院審理中成立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與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9-70、7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